8種發票備註欄的填寫要求,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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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種發票備註欄的填寫要求,你知道嗎?

來源:匿名 釋出時間:2021-09-28 17:05

特定種類業務發票備註欄未按規定填寫不允許報銷入賬?怎樣填寫才能符合要求呢?

今天,就幾種常用的發票教您如何正確填寫業務發票備註,從今以後再也不用擔心發票備註不合規啦~~

 

1. 提供運輸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資訊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託代徵的印花稅款資訊,可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  

         

2. 建築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

其中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專案名稱,還要列印“YD”字樣。

 

3. 銷售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 出租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列印“YD”字樣。

  

5. 差額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透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6.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要求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專案,“備註欄”內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五條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7. 代收車船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資訊。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8. 代辦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綜服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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