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延遲開工是休假,不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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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延遲開工是休假,不發工資?!

來源:匿名 釋出時間:2021-09-29 13:23

目前一些公司今天開始正式復工也有很多企業通知員工暫時在家辦公很多寶寶留言比如,老闆說延遲復工算休假,不發工資,是否合規?如果休息日在家辦公,工資該如何算?公司要求先休假後補班,是否可以?延長復工的天數,是否可以用年假來衝抵?除以上,還有各種問題這裡有一份QA分享給大家你所疑惑的,下面都會有詳細解讀

 

Q1:延長假期的薪資怎麼發?

A1:延長假期分為兩個,一個是國務院頒佈的延長假期,一個是地區政府頒佈的延長假期。根據國務院的通知,春節假期延長到2月2號,這是屬於國家規定的假期,這期間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也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1月31日-2月2日並不屬於法定節假日的範疇,屬於休息日。國務院規定:因為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安排補休或者有關政策落實工資。所以在這3天休息日期間,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若因企業安排提供了勞動的,應當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或者給予調休。

各地政府根據疫情防控的情況增加假期的(3日-9日,其中8日、9日原本就是休息日),截止1月31日除了上海、無錫、廈門、廣東、蘇州5個地方出臺了明確的政策解釋,其他地方暫時沒有出臺明確規定。各地延長假期的期間,企業應該正常支付工資。如果有政策出臺按照地區政策執行。

 

Q2:員工在家辦公工資怎麼發?

A2:上海市和廈門市,明確說延長復工的時間是屬於休息日的,而在休息日要求員工工作的,應該予以補休,或者按照200%支付加班費。

提倡員工在家辦公,如遇休息日則視為加班,應當補休或者付加班費。非休息日則支付正常工資即可。無錫、蘇州、廣東的人社局截至30日釋出認為,在此期間,符合條件或者經稽核批准復工的企業,安排員工上班的,企業需足額支付員工工資。

無錫和蘇州鼓勵企業額外給予員工獎勵,但並不要求支付加班費。其他地區也會陸續出臺政策及解讀,大家可以密切關注根據當地政府政策執行。

在政府通知的復工時間之後,企業基於員工安全考慮安排的員工在家辦公,需要支付員工正常工資。建議企業向員工公示具體執行期間,透過郵件、微信、公文文件等與員工保持良好暢通的溝通。

 

Q3:教育培訓等行業2月底才可以復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薪資怎麼發放?

A3:根據法律規定和人社部近日下發的通知,企業因為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必須按勞動合同約定薪資支付工資。

如果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法律規定要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多少支付報酬。且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應該付勞動者基礎生活費。(生活費這一項各地的標準不一,比如北京市為最低工資的70%,廣東為最低工資的80%……按照當地規定執行。)

特別說明:部分特殊行業與職業,薪資中包含提成、課時費等浮動部分,如防疫期期間不存在銷售、授課等工作,可不發放提成、課時費,只發放底薪。

 

Q4: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延長3天期間工作是否為加班?

A4: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加班工資,即按照150%而非200%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依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七條。由於《通知》明確了延長3天休假,意味著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也會相應縮短,在此3天之內勞動者工作的,即使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也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且《通知》對在延長3天期間工作的要求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並未區分不同工時制。

 

Q5: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延長3天期間工作是否為加班?

A5: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延長3天期間工作的,由於這3天屬於延長工作時間而非節假日,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60條、67條。

 

Q6:年前就提離職的,約定年後交接或者計劃年後半個月、一個星期就離職的,工資怎麼發放呢?

A6:具體的離職時間如果是年後,那麼用人單位應發放至年後的薪資。國家及政府臨時通知放假時間應為帶薪假期。

 

Q7:合同裡如果有全勤保障月薪,但是也體現了薪酬結構,全勤才有5000,不全勤只有底薪,怎麼發放?

A7:如果是國家及地方政策問題導致員工無法全勤,其他時間員工都到崗上班了,應足額髮放全勤工資。另外,公司還需看看合同是否對全勤有明確的定義。

 

Q8:可否安排員工先休假後補班?

A8:這方面尚無明確規定,企業因為疫情導致經營困難的,可以和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輪番調休、降薪等方式。如地區政府有明確規定(如上文所述上海、無錫等),延長休假視為正常上班正常付工資,是不允許補班的。

 

Q9:陪產假在疫情期,怎麼處理?

A9:陪產假、喪假、產假這種比較長的假期,如果正好發生在疫情期間或者是在延長假期期間的,這類假期是包含在其中的,無需在復工後再進行休假。

 

Q10:請問公司復工時間2月10日,那麼員工在年前就已請的假(包括年假、事假、調休假),時間是2月1日到2月9日期間的,那怎麼處理?

A10:員工的年假可以順延,也可以後面另外補休。事假要取消,不能算事假了。

 

Q11:政府延遲復工的天數,能不能用員工的年假抵衝?

A11:國務院通知的是延長春節假期,所以是必須嚴格執行的;各地政府部門通知的最早復工時間為地方根據地方疫情具體設定的時間節點,是具有強制力的,除了公共事業執行、疫情防控必須、群眾生活必須的企業外,其他企業均需要遵守。

1月31日-2月2日是休息日,不可以用員工年假來充抵的。每個地方的政策還是不同,2月3日後是否可以用年休假抵扣,以當地政策為準。

⋇ 本文法律觀點由易法通法律諮詢李嵐律師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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