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後慘遭公司辭退?可要求公司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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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後慘遭公司辭退?可要求公司雙倍賠償!

來源:匿名 釋出時間:2021-09-29 10:30

 

  職場對於女性來說,有時候確實很殘忍,在職場具有先天的缺陷,因此受到很多不公平的待遇。比如很多女職工都會結婚生孩子,那麼由於生孩子懷孕期間,不能工作或者不利於工作,公司認為該職工沒能提供正常的勞動,以此為由辭退。那麼女職工懷孕辭退是否違法?

一、因女職工懷孕辭退,公司明顯違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性職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勞動關係,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

  因為辭退孕婦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所以被辭退的孕婦可以依據勞動法要求賠償。很多女職工因懷孕還受到了老闆的非人待遇,穿小鞋、惡意打壓、故意增加工作量等等,這個時候我們應該積極維權。

二、女職工懷孕被辭退該怎麼賠償呢?

  如果被單位辭退具體的經濟補償標準和計算的方式是: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工作年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而且在懷孕期間被辭退的經濟補償金可是要雙倍支付的。

  注意:關於月工資標準的計算方式:以勞動關係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月工資標準也不能無限提高,也是有最高限額的,具體是:如果員工月工資標準高於當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那月工資標準就按3倍計算。

  女性在職場本身就處於弱勢群體,如果仍然不加以更大力度的保護,惡意侵害合法權益,那麼勢必會讓公司變本加厲。當然女性職場遭遇不公待遇也應該自己勇敢的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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