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貴州婦女為逃離家暴卻走上“重婚之路”,為何需承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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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貴州婦女為逃離家暴卻走上“重婚之路”,為何需承擔刑責

來源:遊戲時光VGtime 釋出時間:2022-08-12 09:10

  【導讀】2022年的3月和5月,67歲的貴州女子楊某和47歲的潘某英因觸犯重婚罪被貴州三穗縣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和拘役4個月。

  兩位來自貴州農村的女性,都因為家暴逃離了上一段婚姻。但是,二人都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離家而走。二十多年以後,她們因為重婚承擔了刑責。兩位女子的文化程度都很低,一個小學文化,一個半文盲。因為缺乏法律常識,而不知如何解決婚姻中的家暴。她們以為逃離可以讓生活重啟,卻未曾預見20多年的平靜生活之後,仍然需要為重婚罪“買單”。

  公訴機關曾提出對上述兩位犯重婚罪的婦女實行緩刑,審判機關以適用緩刑具有再犯的危險為由,不予採納此量刑。

  近日,上海市申浩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張玉霞對紅星新聞記者說:“為了避免重婚罪犯再犯而不予緩刑,可能不如進行法制教育、協助解除前一段婚姻法律關係來得有益。”

  遭遇家暴後,如何合法地擺脫一段滿是傷痕的婚姻?除了“離家出走”而承擔重婚的後果,楊某和潘某英這樣的農村女性是否還有另一個更能擺脫困境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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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家暴

  離家20多年後,

  她們先後被丈夫發現“重婚”

  經辦過楊某重婚案的檢察官以及公佈的裁判文書還原了楊、潘兩位婦女曾經不幸的婚姻生活。1978年,小學文化、無業的貴州女子楊某與王某某登記結婚。“(楊某)生了三個小孩,所有的農活基本上都是她在幹,丈夫喝酒,基本不管事。她背起小孩去栽秧、打穀,丈夫要麼不去,要麼去了以後就喝酒,在田間睡覺。回到家裡,楊某的丈夫還會喝醉酒打她,有打有罵。”上述檢察官對紅星新聞說道。

  同在貴州,1996年,時年21歲的潘某英與三穗縣滾馬鄉苗鳥村村民吳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兩子。潘某英也時常遭到丈夫吳某的家暴。最後,兩個不同年齡的女子選擇了同一種結束婚姻的方式——逃跑。楊某和潘某英,都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離家出逃了。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判決書顯示,潘某英2002年2月離家出走後,在鎮遠縣遇到全某輝。全某輝在明知潘某英未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而更早逃離的楊某於1996年在福建龍巖市務工,期間與杜某相識。杜某也知道楊某與丈夫王某某未解除婚姻關係,二人最終回到貴州省大方縣一起生活,於1997年7月13日生育一女。2010年1月19日,楊某用名字、出生年份都修改過的假身份資訊與杜某辦理了結婚登記。

  然而,重組家庭數年後,潘某英和楊某都被第一任丈夫發現了行跡。2016年春節,吳某得知了潘某英的去向,後於2020年報案。公安機關當時立案偵查,傳喚了潘某英以及全某輝到案。對於重婚問題,兩人供認不諱。關於楊某,檢察官告訴新聞記者,是與王某某住得較近的姐姐在和楊某聯絡後,便將其近況告訴給了王某某的小兒子。“小兒子回家後把事情講給了父親(王某某),父親就去報了案。”檢察官說道。

  2

  重婚罪

  公訴機關曾建議緩刑

  法官:家暴的問題可以透過離婚解決

  此前,公訴機關曾建議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對被告人潘某英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其中,在對潘某英的重婚判決書裡寫道,潘某英經辦案機關聯絡其親友,在親友的陪同下,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全某輝在經電話聯絡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二被告人的行為系自首,且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對二被告人判處緩刑。

  “毫無爭議,幾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重婚罪要件,他們都觸犯了重婚罪。”涉及上述兩起案件的貴州省三穗縣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對紅星新聞記者說。他表示,正如判決書上所顯示的,為了規避適用緩刑帶來的再犯風險,他沒有采納公訴機關建議的量刑。“家暴字樣是在檢察院的公訴意見中出現的,這不能代表法院的意見。認定家暴對於離婚案件來說很重要,但對於我們(這起)刑事案件來說,家暴是一個情節,而非重點。”上述法官說道。

  他還表示,無論家暴與否、家暴到什麼程度,都不能成為重婚的理由。因為“家暴的問題是可以透過離婚的程式解決的。”最終,楊、潘二人因觸犯重婚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拘役4個月。二人未提起上訴,已服刑。

  3

  困惑

  因證據不足等,家暴離婚訴訟難

  律師:應有性別意識地看待離婚中的家暴

  出現在刑事判決書上檢方指控的“家暴”二字,能在司法過程中得到認定,其實並不容易。上海市申浩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張玉霞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她看來,家暴訴訟離婚難的困境主要是在證據問題上。“遭遇家暴的當事人往往在對方一認錯、一下跪之後就進行原諒,所以手裡基本沒有保留任何證據。”張玉霞說道。

  她表示,家暴舉證困難這一點並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雖然對家暴的稽核存在不夠人性化的情況,但如果盲目認可當事人的證詞,也可能會傷及無辜。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是依託原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發起成立的偏公益性質的律所,曾於2021年釋出《“看不見”“聽不到”的家庭暴力2017-2020年千份涉家庭暴力離婚判決書分析》。

  該《分析》顯示,家庭暴力舉證情況不樂觀、證據有效性不足,而孤證難以認證,存在“看不到”的問題;家庭暴力認定比例極低,有時認定毆打也不認定家庭暴力,存在“聽不到”的問題;法官出於維護婚姻家庭的立場,持謹慎態度,認定家暴行為的同時,認為存在“和好”的可能,不予離婚,存在“離不掉”的問題。資料顯示,在其選中的1073個案件中,被法院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僅有6%;14%的案件是家庭暴力證據不足;3%的案件中,法庭將原告所提及的家庭暴力認定為互毆;而法庭承認了被告對原告進行了毆打,但沒有認定家暴的佔6%。

  值得注意的是,在71%的案件裡,法官對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情況並沒有做任何回應,或只是提到雙方曾“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對於原告來說,法庭對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做出如此反饋,相當於變相駁回或否認了家庭暴力。

  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曉瑩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要有性別意識地看待這個問題,(重婚罪犯)因家暴離開原本的婚姻,又因生活所迫、所需和不懂法等綜合原因涉嫌重婚罪,量刑應考慮這些情況。”長期關注女性權益的於麗穎律師則表示,“兩位當事女性文化程度低,還曾是家暴受害者。很有可能是無法從已有的婚姻關係中解脫出來。也可能是因為沒有途徑,也可能不知道透過什麼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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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

  被判重婚罪後,她們會有另一條路嗎?經辦過楊某重婚案的檢察官告訴新聞記者,在法院不予採納緩刑的建議之後,其所在科室曾考慮過抗訴,併為此展開討論。“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立即執行,可以馬上制止重婚罪犯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犯罪行為,但如果不幫助消除這種違法行為或者狀態,4個月、6個月之後,她們出來還是可能會出現共同居住的情況。”律師張玉霞說道。

  而上述法官則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在服刑期間,重婚罪犯也會接受教育,這些教育會降低服刑結束後再犯的可能。在楊某和潘某英的重婚案中,兩人均沒有委託代理律師。多位律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能擁有一個代理律師,會對楊某、潘某英更有益。“如果被告人沒有律師辯護,自身辯護能力又很弱,可能會對案件的判決造成不良影響。最好還是有當地婦女組織或者有性別意識的律師介入,幫助受害人解決家暴問題。”律師董曉瑩說道。

  上述法官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潘、楊二人的案子因為不涉及未成年人、聾啞人或者死刑判決的情況,不屬於必須配備律師的情形,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委託律師。《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盲聾啞等殘疾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張玉霞律師、董曉瑩律師也表示,在潘、楊二人的案件中,沒有代理律師也是合理的。但與此同時,董曉瑩提出,新的法律援助法第二十條增加了“(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於麗穎對新聞記者表示,近年該規定已在推廣,讓律師介入這兩起重婚案也是有道理的。上述檢察官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楊某曾有過一個代理人,但是到法院開庭時,因缺少委託代理手續,該代理人出不了庭。“(楊某)民事起訴離婚,民事訴訟找了代理,但刑事卻沒有。當時我們認為他有代理人,所以我們也就沒有聯絡婦聯和法律援助。”法官說道。據知情人士透露,楊某已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與王某某離婚。他表示:“以我掌握的一般法律規律判斷,這種感情完全破裂的,只要起訴,法院就要判處解除婚姻關係的。”

  張玉霞認為,為了避免重婚罪犯們再犯而不予緩刑,可能不如進行法制教育、協助解除前一段婚姻法律關係來得有益。“或許有更好的方式。”張玉霞有些感慨。因為“重婚罪”正在服刑的楊某、潘某英等到重獲自由時,能真正重獲新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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