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是什麼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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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是什麼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來源:匿名 釋出時間:2022-07-18 11:30

職工在就業期間按照規定繳納五險,其中就包含了失業保險,再離職後符合要求的職工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並不是以一直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除了最長領取時間不超過24個月外,還有一些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

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是什麼情況?

按照規定,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停止享受其他保險待遇的話,主要是由符合了下列情形之一:

【1】重新就業:當職工重新就業開始繳納五險後,就證明以不符合失業情形,需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

【2】應徵服兵役的:失業人員入伍後就會成為一名軍人,不再具有失業人員身份,也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移居境外的:如果失業人員到境外定居的話,其具體情況經辦機構難以掌握,難易享受各種失業保險待遇。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職工在失業期間是以個人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的,是不會影響失業保險金的繼續領取;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也就是說沒有就業意願的人也不能繼續領取。

此外,按照要求,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是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都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通俗理解來看,如果失業人員是因為自己主動辭職的話,也無法領取;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的。

綜上來看,不管是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還是繼續領取,都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特別需要關注的是,如果職工還沒有領完失業保險金就找到了新的工作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話,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就會與上次失業應領未領的剩餘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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