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鄰水縣某中學一名高中生晚上騎電動兩輪摩托車回家時,與一輛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司機死亡。死者家屬將高中生及其父母起訴到法院索賠57萬餘元。3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當地法院日前公佈此案判決書,該高中生父母被判賠46萬餘元。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張某甲是鄰水縣某中學的一名高中生,2007年12月出生。去年7月,張某甲花3000餘元買了一輛電動兩輪摩托車,但未登記上牌,亦未投保交強險。
去年7月20日晚上8點半,鄒某丁駕駛摩托車從鄰水縣石滓鎮街道沿350國道回家途中,在左轉彎時與迎面駛來的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相撞。鄒某丁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鄒某丁符合因交通事故導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鄒某丁承擔主責,張某甲承擔次責。在交警協調下,張某甲一方先行向死者家屬支付1.3萬元賠償費用。因雙方未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死者家屬起訴張某甲及其父母,索賠57萬餘元。
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經鑑定屬於機動車範疇的摩托車,應按相關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行為引發的後果剝奪了第三者從保險公司獲取賠償的權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此外,按照《電動摩托車承保實務(試行)》規定,電動摩托車投保交強險應先行登記上牌,張某甲作為未成年人,客觀上不能作為投保交強險的義務主體,張某甲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為車輛的投保義務人,二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張某甲及父母在庭審中述稱,張某甲系以本人財產購買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在事故發生前父母不知情。法院認為,購買機動車範疇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屬重大民事行為,應徵得監護人許可或由監護人實施,張某甲從購買電動兩輪摩托車到事故發生之日長達半個多月,述稱其間週末未返家,無證駕駛機動車,監護人也不進行詢問、教育、管理,進而導致悲劇發生,父母作為監護人監護不當,應與張某甲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7萬餘元,張某甲父母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中賠償18萬元,超出限額部分由張某甲承擔30%責任賠償29萬餘元,扣除此前已付的1.3萬元,剩餘28萬餘元由張某甲父母賠償,張某甲有財產的,從張某甲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李彬彬
四川鄰水縣某中學一名高中生晚上騎電動兩輪摩托車回家時,與一輛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司機死亡。死者家屬將高中生及其父母起訴到法院索賠57萬餘元。3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當地法院日前公佈此案判決書,該高中生父母被判賠4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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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甲是鄰水縣某中學的一名高中生,2007年12月出生。去年7月,張某甲花3000餘元買了一輛電動兩輪摩托車,但未登記上牌,亦未投保交強險。
去年7月20日晚上8點半,鄒某丁駕駛摩托車從鄰水縣石滓鎮街道沿350國道回家途中,在左轉彎時與迎面駛來的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相撞。鄒某丁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鄒某丁符合因交通事故導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鄒某丁承擔主責,張某甲承擔次責。在交警協調下,張某甲一方先行向死者家屬支付1.3萬元賠償費用。因雙方未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死者家屬起訴張某甲及其父母,索賠57萬餘元。
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經鑑定屬於機動車範疇的摩托車,應按相關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行為引發的後果剝奪了第三者從保險公司獲取賠償的權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此外,按照《電動摩托車承保實務(試行)》規定,電動摩托車投保交強險應先行登記上牌,張某甲作為未成年人,客觀上不能作為投保交強險的義務主體,張某甲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為車輛的投保義務人,二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張某甲及父母在庭審中述稱,張某甲系以本人財產購買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在事故發生前父母不知情。法院認為,購買機動車範疇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屬重大民事行為,應徵得監護人許可或由監護人實施,張某甲從購買電動兩輪摩托車到事故發生之日長達半個多月,述稱其間週末未返家,無證駕駛機動車,監護人也不進行詢問、教育、管理,進而導致悲劇發生,父母作為監護人監護不當,應與張某甲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7萬餘元,張某甲父母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中賠償18萬元,超出限額部分由張某甲承擔30%責任賠償29萬餘元,扣除此前已付的1.3萬元,剩餘28萬餘元由張某甲父母賠償,張某甲有財產的,從張某甲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李彬彬
四川鄰水縣某中學一名高中生晚上騎電動兩輪摩托車回家時,與一輛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司機死亡。死者家屬將高中生及其父母起訴到法院索賠57萬餘元。3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當地法院日前公佈此案判決書,該高中生父母被判賠46萬餘元。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張某甲是鄰水縣某中學的一名高中生,2007年12月出生。去年7月,張某甲花3000餘元買了一輛電動兩輪摩托車,但未登記上牌,亦未投保交強險。
去年7月20日晚上8點半,鄒某丁駕駛摩托車從鄰水縣石滓鎮街道沿350國道回家途中,在左轉彎時與迎面駛來的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相撞。鄒某丁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鄒某丁符合因交通事故導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鄒某丁承擔主責,張某甲承擔次責。在交警協調下,張某甲一方先行向死者家屬支付1.3萬元賠償費用。因雙方未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死者家屬起訴張某甲及其父母,索賠57萬餘元。
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經鑑定屬於機動車範疇的摩托車,應按相關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行為引發的後果剝奪了第三者從保險公司獲取賠償的權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此外,按照《電動摩托車承保實務(試行)》規定,電動摩托車投保交強險應先行登記上牌,張某甲作為未成年人,客觀上不能作為投保交強險的義務主體,張某甲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為車輛的投保義務人,二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張某甲及父母在庭審中述稱,張某甲系以本人財產購買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在事故發生前父母不知情。法院認為,購買機動車範疇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屬重大民事行為,應徵得監護人許可或由監護人實施,張某甲從購買電動兩輪摩托車到事故發生之日長達半個多月,述稱其間週末未返家,無證駕駛機動車,監護人也不進行詢問、教育、管理,進而導致悲劇發生,父母作為監護人監護不當,應與張某甲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7萬餘元,張某甲父母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中賠償18萬元,超出限額部分由張某甲承擔30%責任賠償29萬餘元,扣除此前已付的1.3萬元,剩餘28萬餘元由張某甲父母賠償,張某甲有財產的,從張某甲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李彬彬
四川鄰水縣某中學一名高中生晚上騎電動兩輪摩托車回家時,與一輛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司機死亡。死者家屬將高中生及其父母起訴到法院索賠57萬餘元。3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當地法院日前公佈此案判決書,該高中生父母被判賠46萬餘元。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張某甲是鄰水縣某中學的一名高中生,2007年12月出生。去年7月,張某甲花3000餘元買了一輛電動兩輪摩托車,但未登記上牌,亦未投保交強險。
去年7月20日晚上8點半,鄒某丁駕駛摩托車從鄰水縣石滓鎮街道沿350國道回家途中,在左轉彎時與迎面駛來的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相撞。鄒某丁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鄒某丁符合因交通事故導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鄒某丁承擔主責,張某甲承擔次責。在交警協調下,張某甲一方先行向死者家屬支付1.3萬元賠償費用。因雙方未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死者家屬起訴張某甲及其父母,索賠57萬餘元。
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經鑑定屬於機動車範疇的摩托車,應按相關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行為引發的後果剝奪了第三者從保險公司獲取賠償的權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此外,按照《電動摩托車承保實務(試行)》規定,電動摩托車投保交強險應先行登記上牌,張某甲作為未成年人,客觀上不能作為投保交強險的義務主體,張某甲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為車輛的投保義務人,二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張某甲及父母在庭審中述稱,張某甲系以本人財產購買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在事故發生前父母不知情。法院認為,購買機動車範疇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屬重大民事行為,應徵得監護人許可或由監護人實施,張某甲從購買電動兩輪摩托車到事故發生之日長達半個多月,述稱其間週末未返家,無證駕駛機動車,監護人也不進行詢問、教育、管理,進而導致悲劇發生,父母作為監護人監護不當,應與張某甲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7萬餘元,張某甲父母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中賠償18萬元,超出限額部分由張某甲承擔30%責任賠償29萬餘元,扣除此前已付的1.3萬元,剩餘28萬餘元由張某甲父母賠償,張某甲有財產的,從張某甲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李彬彬
四川鄰水縣某中學一名高中生晚上騎電動兩輪摩托車回家時,與一輛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司機死亡。死者家屬將高中生及其父母起訴到法院索賠57萬餘元。3月3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當地法院日前公佈此案判決書,該高中生父母被判賠4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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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甲是鄰水縣某中學的一名高中生,2007年12月出生。去年7月,張某甲花3000餘元買了一輛電動兩輪摩托車,但未登記上牌,亦未投保交強險。
去年7月20日晚上8點半,鄒某丁駕駛摩托車從鄰水縣石滓鎮街道沿350國道回家途中,在左轉彎時與迎面駛來的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相撞。鄒某丁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鄒某丁符合因交通事故導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鄒某丁承擔主責,張某甲承擔次責。在交警協調下,張某甲一方先行向死者家屬支付1.3萬元賠償費用。因雙方未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死者家屬起訴張某甲及其父母,索賠57萬餘元。
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甲駕駛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經鑑定屬於機動車範疇的摩托車,應按相關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未投保交強險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行為引發的後果剝奪了第三者從保險公司獲取賠償的權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此外,按照《電動摩托車承保實務(試行)》規定,電動摩托車投保交強險應先行登記上牌,張某甲作為未成年人,客觀上不能作為投保交強險的義務主體,張某甲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應為車輛的投保義務人,二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
張某甲及父母在庭審中述稱,張某甲系以本人財產購買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在事故發生前父母不知情。法院認為,購買機動車範疇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屬重大民事行為,應徵得監護人許可或由監護人實施,張某甲從購買電動兩輪摩托車到事故發生之日長達半個多月,述稱其間週末未返家,無證駕駛機動車,監護人也不進行詢問、教育、管理,進而導致悲劇發生,父母作為監護人監護不當,應與張某甲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7萬餘元,張某甲父母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中賠償18萬元,超出限額部分由張某甲承擔30%責任賠償29萬餘元,扣除此前已付的1.3萬元,剩餘28萬餘元由張某甲父母賠償,張某甲有財產的,從張某甲財產中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支付。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 責編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