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清高宗乾隆皇帝親自下諭旨批覆了一樁命案,並判處一名九歲男童絞刑。

雖然古代司法體系並不是很完善,但是自古以來歷朝歷代律法中都以赦幼為基準原則,即幼童犯法通常都可以赦免,或者由家長代繳罰金賠償抵罪,就算是幼童觸犯十惡不赦中的謀反或叛亂大罪,也都不會被判處死刑而是判為流放之刑,所以乾隆如此下旨判處九歲男童如此嚴刑在當時來說有些過於嚴苛,在民間輿論中乾隆有可能甚至都會背上暴君的名聲。
但是相反乾隆判處了這名九歲男童絞刑之後,不僅民間沒人對他如此嚴懲九歲男童議論紛紛,給他安上一個暴君名聲,反而民間都稱他為吾皇英明,這又是為何?下面就來穿越時空看看乾隆是如何判定的這個九歲男童案,這個案子可以說是非常經典,甚至都可以對我們現代司法體系有一定的啟迪作用。
這一年四月二十日清晨時,四川省潼川府(現今綿陽)鹽亭縣一村子,九歲的牧童劉縻子去找同村好友李子相,他想讓李子相和自己一起去放羊,這樣兩個人放羊有伴還能一起玩耍了。
李子相爽快答應了劉縻子的邀約,就這樣八歲的李子相帶著六歲的妹妹李潤跟父母說了一聲就出門一起去和劉縻子放羊了。
如果放過羊的人都知道這是個體力活,羊是邊走邊吃草,牧羊人則要一直跟著羊走,這樣是很消耗體力的。

像劉縻子和李子相這種半大的孩子,都不用跟著羊跑一上午,還沒到中午的時候他們就會餓。其實臨出門時,李子相和劉縻子的父母都給他們帶了些零食,但是這一天羊走得太遠了,他們三個早早把帶來的零食花生都吃完了,但肚子還是餓的咕嚕咕嚕直叫。
李子相手中還有母親給帶出來的半包生蠶豆,這個蠶豆其實是可以生著吃的,但是李子相決定點火把它烤著吃更香。
就這樣李子相在一處草地任由羊去吃草,自己帶著妹妹李潤點火烤起了蠶豆吃,那邊劉縻子也在不遠處放羊,他是徹底把帶來的吃的全吃沒了,但是肚子還餓的難受,因此李子相烤蠶豆的那個香味,可把他吸引到了,他也湊了過來。

李子相帶著妹妹李潤吃起了烤蠶豆,看著在湊過來的劉縻子,還沒等李子相開口,劉縻子就垂涎的說道:“子相兄弟,給俺也吃點唄。”
李子相說道:“行,縻子哥,來這個給你。”
說完李子相就拿了兩三顆蠶豆給劉縻子,接過蠶豆後劉縻子很快就狼吞虎嚥吃完了,劉縻子年紀大,個子長得也很高大,飯量自然也不小,這兩三顆蠶豆根本不夠他吃的,因此他吃完之後又想繼續找李子相要著吃。
但是李子相這也只有半袋蠶豆,他還要跟妹妹李潤一起分享,根本也不夠吃,所以他拒絕再給劉縻子蠶豆吃。
這時候劉縻子就不高興了,他說道:“咱們倆是好朋友,你怎麼這麼小氣。”

李子相一聽這話也不高興了,他回懟劉縻子說道:“我已經給過你吃的了,你不要太貪心好不,再說了,你自己出來不多帶點吃的,為啥總找別人要。”
劉縻子也生氣了,他指著李子相說道:“你說誰貪,你再說一個試試。”
李子相不甘示弱,嘟著嘴說道:“你就是貪婪的饞嘴精。”
這邊李子相一說完劉縻子是饞嘴經,旁邊他妹妹李潤也跟著起鬨說道:“饞嘴精,掛油瓶,撲通撲通掉河裡。”
之前劉縻子和李子相打鬧嬉戲那是他們倆之間的事,這回有李子相的妹妹李潤在場,劉縻子還被李潤編了順口溜,這要是傳出去,以後村裡小孩都得笑話死劉縻子,因此劉縻子很生氣,他憤怒朝李子相揮拳打去。

李子相也不甘示弱,他躲開了劉縻子的攻擊,隨即他為了防止劉縻子繼續毆打自己,就想把劉縻子推開。劉縻子很快又揮舞拳頭猛擊李子相左肋,李子相疼痛之下摔倒在地,恰好他摔得地方有塊堅硬的石頭,他的右腰眼正好撞到石頭上,他當即昏迷過去人事不省。
這個案件記載於清朝刑部官員全士潮所編著的《駁案彙編》中,在書中記載:李子相手推劉縻子胸膛,劉縻子用拳回毆李子相左肋,李子相跌倒,被石墊傷右腰眼,旋即殞命。
劉縻子眼看著李子相倒在地上昏迷不醒猶不解氣,他又騎到李子相身上繼續毆打,年幼的李潤看哥哥倒地不起,見此情形被嚇得哇哇大哭,一邊哭一邊就往家裡跑去找父母。
李家父母趕到現場後,當即找大夫來給李子相救治,但李子相倒在地上昏迷不久就死了。於是李家人就報官,官府當即拘捕了劉縻子。

官府抓捕劉縻子時,他只承認自己毆打李子相,並不認為李子相之死與他毆打有關係,他稱李子相是自己沒站穩摔到地上摔死的,而經官府仵作驗屍,李子相身體有多處被毆打所致傷害,致命傷害卻是腰部被硬物撞擊導致內臟破裂而亡,加上李潤的證詞,因此官府很快就定案,李子相系被劉縻子毆打致死,在鐵證面前劉縻子只得承認是李子相之死與自己毆打有關。
但是根據《大清律例》規定: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花錢贖罪)。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餘皆勿論。
按照《大清律例》的規定像劉縻子這樣十歲以下和八十歲以上的命案犯如何審判要上報刑部並由皇帝親自批示才行,因此地方官府先對案件進行審理量刑,然後給出量刑建議上報刑部,最後再由刑部請示乾隆皇帝批示。

現代司法程式中有未滿十四周歲不需承擔刑事責任的說法,其實清朝也有這種未成年人不需承擔刑事責任的說法,只是清朝把年齡放的比現代要低,清朝是可以視情節輕重,讓十歲以下犯命案者透過繳納罰金來抵罪的。
在清朝一般十歲以下犯命案的人只有情節極其惡劣嚴重,才會被絞刑或者斬刑,而且大多都是絞監候或者斬監候,最後減刑改為流放發配,這也是古代司法赦幼的原則。
經鹽亭縣和潼川府審理,兩地官府都認定雖然劉縻子毆打李子相造成其死亡,但是劉縻子並非蓄意殺害李子相,主觀上他並不想殺害李子相,而劉縻子系未滿十歲的幼童,因此兩地官府都對劉縻子進行了從輕審判,判劉縻子無罪,並讓劉縻子父母賠償李子相父母二十兩白銀結案。
後來這個案子又被上報到四川總督文綬這裡,文綬也認為府縣判決沒有毛病,並且文綬還特意援引雍正朝案例為這個案子進行了定性。

原來雍正朝時期廣東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件,雍正十年(1732年)時,廣州花縣14歲少年丁乞三和同村18歲少年丁狗兒一起幹活挑土,丁狗兒欺負丁乞三年幼,讓他挑最重的擔子,還拿石頭砸他。
最後忍無可忍的丁乞三以相同方式還擊,結果一個石塊砸中丁狗兒腹部,導致丁狗兒當場死亡,丁乞三按照律法應該被處絞刑,但是由於他太過年幼,因此這個案子上報到雍正皇帝這裡,雍正閱卷後認為丁乞三並非主觀故意殺人,而且還是自衛還擊,應該從寬免死,無罪釋放,只需要負責丁狗兒的喪葬費用共計五兩銀子即可。
因此文綬認為劉縻子與李子相兩個幼童打鬧,致使李子相身亡其案情與丁乞三相似,應參考丁乞三案,酌情免除劉縻子的罪行,只要負責賠償李子相家人即可。
於是文綬又把案宗上報刑部,經過刑部官員稽核,刑部官員批准了四川省、府、縣三級司法機構給出的判決,就這樣最後刑部把案宗上呈乾隆報批。

乾隆看了這個案宗後,當即駁回了刑部以及省府縣三級司法判決,乾隆認為這個案子與丁乞三案完全不同,丁乞三案中死者是尋釁滋事者,而李子相是被尋釁滋事者,他本來就很無辜,被劉縻子尋釁滋事毆打,最後還丟了性命,如果參考丁乞三案判決,如何彰顯律法的公平公正之處。
因此乾隆認為地方司法官員一看兇手是未滿十歲的孩子就都隨意減刑處罰,這是完全不對的行為,這個判罰對李子相一家實在不公平。而且乾隆還認為劉縻子如此年幼即如此兇蠻,這種人如果幼年時不加嚴懲,長大了對社會的危害會更大。
於是乾隆按照《大清律例》中規定得十歲以下犯命案者情節十分惡劣嚴重對劉縻子進行了從重處罰,乾隆判劉縻子處以絞刑,但念其年幼可以不立即執行,即判處他絞監候之刑,相當於現代的死緩之刑,這也是清朝律法中對於未滿十歲的命案犯判處的最重刑罰。
未滿十歲的罪犯在清朝被判處絞監候和斬監候這類刑罰,都會被關押在監獄中,到十四歲之後再進行重審,如果在監獄中還表現不好,甚至不思悔改,最終就會被判絞刑或斬刑,如果在獄中表現比較好,可以被減免為流放發配之刑,也就是說劉縻子最後可能不會被施以絞刑,但受到的懲罰也是非常嚴厲的。

其實乾隆和他的兒子嘉慶還是比較重視幼童犯罪問題,他的兒子嘉慶時期也發生過12歲少年高應鬥用烙鐵產活活燙死虐殺7歲童養媳龔四姑的案件,這個案件到嘉慶這之後,嘉慶認為高應鬥年紀如此幼小即如此兇殘,長大之後必定危害不小,於是判處高應鬥絞監候之刑。
在這些案件中都能看出乾隆和嘉慶父子都比較重視幼童犯罪問題,不會因犯罪者為幼童即有姑息寬恕之念,反而他們都認為年紀小小就如此兇殘,長大之後危害會更大,在赦幼的出發點上,他們也不忘了懲惡。因此乾隆在判處劉縻子絞監候之後,四川民眾無不稱讚吾皇英明。
就像全士潮所著的《駁案彙編》中記載:若第因其年幼輒行免死,豈為情法之平?況九齡幼童即能毆斃人命,其賦性兇悍可知,尤不宜遽為矜宥!自應監禁數年,以消其桀驁不馴之氣。
可見清朝乾隆時期司法就已經開始重視對幼童犯罪問題的懲戒了,雖然乾隆那個時代的社會與我們現代社會不同,但是現代社會中校園霸凌和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也是頻發,所以乾隆判四川幼童絞刑案也應該對現代司法有一定的啟迪,在兼顧赦幼的同時,是不是司法方面更應該兼顧懲惡,就像乾隆和嘉慶父子認為的那樣:小小年紀就如此惡劣兇頑,如不嚴加懲戒,長大之後豈不貽害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