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萬存款被行長挪用銀行拒賠 涉事郵儲銀行:當事人委託存款沒經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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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萬存款被行長挪用銀行拒賠 涉事郵儲銀行:當事人委託存款沒經常查詢

來源:生命時報 釋出時間:2023-03-20 09:40

  導讀:李先生在銀行存了243萬存款被銀行行長挪用,後來行長因挪用資金賠被判刑。李先生要求賠償,銀行拒絕,理由是:儲戶存錢後沒經常查詢應自行承擔。

  一家人243萬元的積蓄被郵政儲蓄銀行南京江寧支行(以下簡稱郵儲江寧支行)原行長挪用,後該行長因犯挪用資金罪獲刑。受害人李先生一家要求銀行賠償,卻被銀行拒絕。李先生一審勝訴後,南京中院在二審時作出了發回重審的裁定。

  “已經在南京江寧法院開庭前調解會議幾次了,但銀行以我們存錢後沒有經常查詢為由,認為我們應該承擔責任。”3月16日,李先生向上遊新聞記者表示。據多份調解筆錄顯示,郵儲江寧支行答辯稱,儲戶在處理自身存款過程中,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因此應自行擔責。

  銀行行長挪用資金被判2年3個月

  李先生介紹,2008年,為幫時任江寧郵政局岔路口支局局長(後改為郵儲江寧支行)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李先生一家分別使用3個身份證在其銀行存入了135萬元。在之後的10年時間裡,為了幫時某寧完成儲蓄任務,135萬元儲蓄款每年會連同當年利息一起再存入郵儲江寧支行。

  據李先生提供的存摺資訊顯示,2008年1月6日開戶後,3本存摺共計存入135萬元,之後每年12月至次年3月間,都有本金及利息的支取再存入資訊。到2018年12月,3本存摺餘額共計243萬多元。而當家裡要用錢時,才發現錢取不出來了。報警後發現,除第一筆存款資訊是真實的外,存摺上其他存取記錄都是假的。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20)蘇0115刑初8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間,時某寧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南京江寧區分公司(即郵儲江寧支行)工作期間,製作假的存摺交易流水,先後多次挪用客戶李某、陳某、胡某存款共計2430109元。因犯挪用資金罪,時某寧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2430109元。

  針對時某寧挪用公款一案,郵儲江寧支行時任負責人曾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作為被害單位,郵儲江寧支行認為法院對時某寧的定罪不準,已申請檢察機關抗訴。2023年3月16日,記者核實瞭解到,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涉案銀行認為儲戶和中間人應擔責

  刑事官司判了,但錢還是要不回來。於是李先生一家將郵儲江寧支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20)蘇0115民初1103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後認為,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陳某等將存款交付給時某寧,由時某寧開設郵政儲蓄存摺賬戶,並由時某寧辦理款項存取,存摺均加蓋有“南京江寧岔路口郵政儲蓄”的印章,時某寧原系岔路口分局局長(後為江寧支行岔路口郵儲銀行營業所),李某、陳某等有理由相信時某寧系履行職務行為,其與郵儲江寧支行構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為此,法院作出郵儲江寧支行返還儲戶存款的判決。

  因不服判決,郵儲江寧支行提出上訴。2022年5月13日,南京市中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

  “之後,江寧區法院召開了幾次庭前會議、調解和開庭,郵儲江寧支行認為一審判決有誤,不願意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一直拖到現在。”李先生說。從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該案重審經歷了6次庭前會議、調解和合議庭開庭。

  據上游新聞記者獲取的相關筆錄資訊顯示,對於一審判決,郵儲江寧支行認為銀行與涉案儲戶之間不構成儲蓄合同關係,系委託時某寧處理,且長期不查詢不符合常理。另外郵儲江寧支行還在1月17日的合議庭庭審中提到,在銀行工作人員實施的犯罪活動中,如果原告(儲戶)自身存在過錯。此種情況下,應當由原告以及時某寧承擔損失。因為原告在處理自身存款中,也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此外,郵儲江寧支行還認為,陳某、李某等人與時某寧是透過中間人介紹,因此中間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郵儲江寧支行的說法,李先生等人並不認同。“這麼多年過去了,錢拿不回來。銀行員工挪用資金銀行可以先行賠付後,再進行追償。不能坑儲戶的錢。”李先生認為。3月16日針對此事,郵儲江寧支行相關負責人回應上游新聞記者稱,此事由郵儲南京分行專人負責,並提供了相應電話,而郵儲南京分行工作人員在瞭解採訪意圖後結束通話電話,此後拒絕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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