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微信工作病發認定為工傷,企業需擔何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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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微信工作病發認定為工傷,企業需擔何責?

來源:薩沙 釋出時間:2022-08-10 10:01

  【導讀】“下班用微信工作發病身亡認定工傷”!這件事情發生的讓人措手不及,同時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反思,具有普及意義!

  2020年7月13日19時40分,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場急救,當場宣佈搶救無效死亡。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後,他一直透過微信與客戶還有同事洽談工作,最後的聊天時間為19時22分。2020年10月19日,石某宇的配偶田某靜向廣州市荔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於2020年12月2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田某靜不服此認定,遂提起訴訟,一審判決不予認定為工傷。二審審理後認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下班後經常在家裡繼續處理工作。事發當日,19時22分,與同事微信對話討論收貨問題,屬於工作範疇,證明其在家用微信處理工作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故二審認定為工傷。

  科技的發展讓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交流渠道更加順暢,微信具備實時傳送文字、語音、圖片、影片的功能,且成本低、溝通效率高,讓溝通零距離、低限制,打破了傳統的固定坐班處理工作的時間、空間限制,甚至成為了某些工作群體的主要工作方式。

  “及時回覆,高效處理”、“24小時線上服務”、“線上溝通隨時隨地”……等等成了很多企業的宣傳口號,因此日常下班後繼續微信處理工作,回覆群訊息成為了現代職場的家常便飯,但是人的精力和能量是有限的,長時間的超強工作和精力損害,加大了猝死的風險。

  而本案的石某宇便是此類情況,他上班的工作方式時透過微信對接同事、洽談客戶,下班後微信也要繼續回覆,保證客戶的滿意度和工作的推進。事發當天,其上班直至病發時,持續在微信處理工作,具有連貫性,所以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產所的延伸,應當視同為工傷。

  工作因為科技的發展,開始打破工作與生活平衡的邊界,法律制定具有一定的滯後性,所以審判時也要考慮與時俱進的現實工作狀況,二審判決對未來此類的案件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那麼哪些情況屬於工傷呢?

  根據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職業病;5、因工作外出,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該事件,企業應該擔何種責任,給予員工哪些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述賠償,如果企業為該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那麼由工傷保險基金給付,如若沒有,由企業自行承擔。

  企業警示

  現如今,微信、QQ、釘釘等等軟體讓工作入侵生活,員工下班後繼續回覆工作上的問題是常事,此類證據也容易固定,企業應該全面瞭解用工風險,從員工入職、試用期、轉正後培訓、勞動合同解除等等方面規範用工管理,降低法律風險,讓企業經營更安全。

  如“不符合企業發展的員工如何解僱,才能降低企業賠付”、“非因工負傷或患病員工的處理問題”、“解僱員工的經濟補償”、“雙倍工資賠付”、“僱傭達到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一定為勞務關係”等等勞動用工方面的問題進行全面瞭解,從根源上降低風險,才能讓企業走得更遠、更穩。

  勞資用工、合同合約、商賬管理是中小微企業面臨的最大風險,瞭解法律知識,根據企業的真實運營情況,制定最適合且嚴謹的規章制度,讓經營更規範,才能做到經營更安全。

  網際網路+時代,隨著數字智慧技術的普及,下班後使用微信等工具繼續辦公的情況已很常見,相信很多打工者都經歷過這種事情。這就使得本案的判決更具積極意義。需要注意的是,這是二審判決,不似一審判決一樣還可經歷上訴,其表示出的是法律的最終態度。經此判決,不僅讓本案的逝者及其家屬獲得了最大限度的權益保護,更讓所有勞動者有了一個基本預判,吃了一顆“定心丸”,也讓用人單位對此類情況有了基本認識,其普及意義及釋法作用不可小覷。

  當然,也要看到,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一個法院所做的判決對其它法院的案審只有參考作用,而非決定作用。尤其是工傷認定領域,由於職工受傷的情況太過多樣,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又略顯籠統,這就使得不同部門在認定工傷時,看法不一。比如本案,一審和二審法院的判決就截然不同。所以,更高層級的司法審判機關儘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將“下班用微信工作發病認定工傷”用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極有必要。這不僅有利於該類判決在司法活動中得到普及,更有利於司法尺度的一致,維護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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