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停發的原因-失業金停發情形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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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停發的原因-失業金停發情形介紹

來源:匿名 釋出時間:2022-07-29 13:52

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保險金,但有朋友申領失業保險金後一段時間後被停發了,那麼失業保險金被停發的原因是什麼呢?一起來了解下吧!

失業保險金停發的原因?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即為對失業保險金停發的原因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若不滿足以上情形被停發保險金,建議致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熱線諮詢參保地的人社局。

相關拓展:

一、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長

【1】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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