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裝置結構
6.1 外殼
一般來說,因為已經對電路本身採取了保護措施,所以本質安全裝置不需要將外殼作為保護措施。但是,因為導電部件可能削弱本質安全機能,如任何型別的粉塵都可能減小可靠的爬電間隔,所以根據 IEC 61241-0:2004 要求,裝置外殼應滿意GB 4208-2008所劃定的至少IP6X防護等級要求。其他情況下,裝置需達到的外殼防護等級由裝置的詳細使用前提決定。沒有IP6X外殼防護等級的裝置部件,假如對其進行有效澆封,且澆封厚度不小於1mm,則應視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粉塵進入。對於既沒有外殼保護,也沒有進行澆封的電路部件,例如,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非絕緣探頭,應在假定其爬電間隔和電氣間隙均不滿意6.4劃定的前提下進行評定或試驗。
外殼結構和澆封情況應記實在終極設計檔案中(見第13章)。
6.2 湮沒粉塵中的裝置溫度
6.2.1 總則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粉塵環境用本質安全裝置都宜儘可能地採用外殼防護。本款合用於無外殼保護,且正常工作前提下需湮沒粉塵的裝置,如溫度感測器或其他丈量元件等。所有的溫度測定均須在最不利的故障前提下進行,但不必考慮電流、電壓和功率的安全係數。
以下要求合用於粉塵層厚度為5mm時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粉塵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裝置。對於電位計來說,考核的表面應為電阻元件的表面,而不是裝置的外表面。在測試過程中還應考慮電位計整體結構的安裝方式、散熱機能及冷卻效果。丈量印製導線上的溫度時,應分別通入符合“iaD”或“ibD”要求的電流。假如這會導致實際電阻小於印製導線電阻的10%,則在10%印製導線電阻的情況下進行丈量。
6.2.2 裝置和元件溫度
假如裝置滿意以下任一前提,則以為其可以合用於完全湮沒或無法控制粉塵層厚度的粉塵環境:
a)任何部件的匹配耗散功率滿意表2要求。
表2 答應的部件耗散功率
b)對於暴露在粉塵環境中,或湮沒在可燃性粉塵中,且粉塵層的燜燃溫度高於200 ℃的本質安全電路,假如其觸點的功率小於750mW,短路電流小於250mA,則不需要進行溫升試驗。
c)裝置滿意6.2.3劃定的尺度粉塵湮沒試驗要求。滿意該要求的裝置被以為可在劃定的最高環境溫度下合用於任何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可燃性粉塵環境。
6.2.3 尺度粉塵湮沒溫度試驗
詳細的試驗前提和相關要求仍在進一步討論中。
6.2.4 裝置內部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2的劃定。
6.2.5 印製電路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3的劃定。
6.2.6 無外殼防護電路
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本質安全裝置電路至少應達到火花點燃試驗中對於ⅡB裝置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應假定所有的電氣間隙和爬電間隔均不滿意 6.4 的要求。
6.3 與外電路連線的裝置
6.3.1 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1的劃定。
6.3.2 插頭和插座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2的劃定。
6.3.3 用電阻來限制電源能量時最大外部電感與電阻比(L/R)的確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3的劃定。
6.3.4 永久連線的電纜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4的劃定。
6.4 間距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4的劃定。
6.5 防止極性接反保護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5的劃定。
6.6 接地導體、連線及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6的劃定。
6.7 用於隔離爆炸性環境的澆封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7的劃定。


6 裝置結構
6.1 外殼
一般來說,因為已經對電路本身採取了保護措施,所以本質安全裝置不需要將外殼作為保護措施。但是,因為導電部件可能削弱本質安全機能,如任何型別的粉塵都可能減小可靠的爬電間隔,所以根據 IEC 61241-0:2004 要求,裝置外殼應滿意GB 4208-2008所劃定的至少IP6X防護等級要求。其他情況下,裝置需達到的外殼防護等級由裝置的詳細使用前提決定。沒有IP6X外殼防護等級的裝置部件,假如對其進行有效澆封,且澆封厚度不小於1mm,則應視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粉塵進入。對於既沒有外殼保護,也沒有進行澆封的電路部件,例如,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非絕緣探頭,應在假定其爬電間隔和電氣間隙均不滿意6.4劃定的前提下進行評定或試驗。
外殼結構和澆封情況應記實在終極設計檔案中(見第13章)。
6.2 湮沒粉塵中的裝置溫度
6.2.1 總則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粉塵環境用本質安全裝置都宜儘可能地採用外殼防護。本款合用於無外殼保護,且正常工作前提下需湮沒粉塵的裝置,如溫度感測器或其他丈量元件等。所有的溫度測定均須在最不利的故障前提下進行,但不必考慮電流、電壓和功率的安全係數。
以下要求合用於粉塵層厚度為5mm時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粉塵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裝置。對於電位計來說,考核的表面應為電阻元件的表面,而不是裝置的外表面。在測試過程中還應考慮電位計整體結構的安裝方式、散熱機能及冷卻效果。丈量印製導線上的溫度時,應分別通入符合“iaD”或“ibD”要求的電流。假如這會導致實際電阻小於印製導線電阻的10%,則在10%印製導線電阻的情況下進行丈量。
6.2.2 裝置和元件溫度
假如裝置滿意以下任一前提,則以為其可以合用於完全湮沒或無法控制粉塵層厚度的粉塵環境:
a)任何部件的匹配耗散功率滿意表2要求。
表2 答應的部件耗散功率
b)對於暴露在粉塵環境中,或湮沒在可燃性粉塵中,且粉塵層的燜燃溫度高於200 ℃的本質安全電路,假如其觸點的功率小於750mW,短路電流小於250mA,則不需要進行溫升試驗。
c)裝置滿意6.2.3劃定的尺度粉塵湮沒試驗要求。滿意該要求的裝置被以為可在劃定的最高環境溫度下合用於任何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可燃性粉塵環境。
6.2.3 尺度粉塵湮沒溫度試驗
詳細的試驗前提和相關要求仍在進一步討論中。
6.2.4 裝置內部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2的劃定。
6.2.5 印製電路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3的劃定。
6.2.6 無外殼防護電路
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本質安全裝置電路至少應達到火花點燃試驗中對於ⅡB裝置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應假定所有的電氣間隙和爬電間隔均不滿意 6.4 的要求。
6.3 與外電路連線的裝置
6.3.1 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1的劃定。
6.3.2 插頭和插座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2的劃定。
6.3.3 用電阻來限制電源能量時最大外部電感與電阻比(L/R)的確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3的劃定。
6.3.4 永久連線的電纜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4的劃定。
6.4 間距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4的劃定。
6.5 防止極性接反保護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5的劃定。
6.6 接地導體、連線及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6的劃定。
6.7 用於隔離爆炸性環境的澆封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7的劃定。


6 裝置結構
6.1 外殼
一般來說,因為已經對電路本身採取了保護措施,所以本質安全裝置不需要將外殼作為保護措施。但是,因為導電部件可能削弱本質安全機能,如任何型別的粉塵都可能減小可靠的爬電間隔,所以根據 IEC 61241-0:2004 要求,裝置外殼應滿意GB 4208-2008所劃定的至少IP6X防護等級要求。其他情況下,裝置需達到的外殼防護等級由裝置的詳細使用前提決定。沒有IP6X外殼防護等級的裝置部件,假如對其進行有效澆封,且澆封厚度不小於1mm,則應視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粉塵進入。對於既沒有外殼保護,也沒有進行澆封的電路部件,例如,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非絕緣探頭,應在假定其爬電間隔和電氣間隙均不滿意6.4劃定的前提下進行評定或試驗。
外殼結構和澆封情況應記實在終極設計檔案中(見第13章)。
6.2 湮沒粉塵中的裝置溫度
6.2.1 總則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粉塵環境用本質安全裝置都宜儘可能地採用外殼防護。本款合用於無外殼保護,且正常工作前提下需湮沒粉塵的裝置,如溫度感測器或其他丈量元件等。所有的溫度測定均須在最不利的故障前提下進行,但不必考慮電流、電壓和功率的安全係數。
以下要求合用於粉塵層厚度為5mm時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粉塵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裝置。對於電位計來說,考核的表面應為電阻元件的表面,而不是裝置的外表面。在測試過程中還應考慮電位計整體結構的安裝方式、散熱機能及冷卻效果。丈量印製導線上的溫度時,應分別通入符合“iaD”或“ibD”要求的電流。假如這會導致實際電阻小於印製導線電阻的10%,則在10%印製導線電阻的情況下進行丈量。
6.2.2 裝置和元件溫度
假如裝置滿意以下任一前提,則以為其可以合用於完全湮沒或無法控制粉塵層厚度的粉塵環境:
a)任何部件的匹配耗散功率滿意表2要求。
表2 答應的部件耗散功率
b)對於暴露在粉塵環境中,或湮沒在可燃性粉塵中,且粉塵層的燜燃溫度高於200 ℃的本質安全電路,假如其觸點的功率小於750mW,短路電流小於250mA,則不需要進行溫升試驗。
c)裝置滿意6.2.3劃定的尺度粉塵湮沒試驗要求。滿意該要求的裝置被以為可在劃定的最高環境溫度下合用於任何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可燃性粉塵環境。
6.2.3 尺度粉塵湮沒溫度試驗
詳細的試驗前提和相關要求仍在進一步討論中。
6.2.4 裝置內部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2的劃定。
6.2.5 印製電路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3的劃定。
6.2.6 無外殼防護電路
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本質安全裝置電路至少應達到火花點燃試驗中對於ⅡB裝置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應假定所有的電氣間隙和爬電間隔均不滿意 6.4 的要求。
6.3 與外電路連線的裝置
6.3.1 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1的劃定。
6.3.2 插頭和插座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2的劃定。
6.3.3 用電阻來限制電源能量時最大外部電感與電阻比(L/R)的確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3的劃定。
6.3.4 永久連線的電纜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4的劃定。
6.4 間距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4的劃定。
6.5 防止極性接反保護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5的劃定。
6.6 接地導體、連線及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6的劃定。
6.7 用於隔離爆炸性環境的澆封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7的劃定。


6 裝置結構
6.1 外殼
一般來說,因為已經對電路本身採取了保護措施,所以本質安全裝置不需要將外殼作為保護措施。但是,因為導電部件可能削弱本質安全機能,如任何型別的粉塵都可能減小可靠的爬電間隔,所以根據 IEC 61241-0:2004 要求,裝置外殼應滿意GB 4208-2008所劃定的至少IP6X防護等級要求。其他情況下,裝置需達到的外殼防護等級由裝置的詳細使用前提決定。沒有IP6X外殼防護等級的裝置部件,假如對其進行有效澆封,且澆封厚度不小於1mm,則應視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粉塵進入。對於既沒有外殼保護,也沒有進行澆封的電路部件,例如,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非絕緣探頭,應在假定其爬電間隔和電氣間隙均不滿意6.4劃定的前提下進行評定或試驗。
外殼結構和澆封情況應記實在終極設計檔案中(見第13章)。
6.2 湮沒粉塵中的裝置溫度
6.2.1 總則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粉塵環境用本質安全裝置都宜儘可能地採用外殼防護。本款合用於無外殼保護,且正常工作前提下需湮沒粉塵的裝置,如溫度感測器或其他丈量元件等。所有的溫度測定均須在最不利的故障前提下進行,但不必考慮電流、電壓和功率的安全係數。
以下要求合用於粉塵層厚度為5mm時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粉塵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裝置。對於電位計來說,考核的表面應為電阻元件的表面,而不是裝置的外表面。在測試過程中還應考慮電位計整體結構的安裝方式、散熱機能及冷卻效果。丈量印製導線上的溫度時,應分別通入符合“iaD”或“ibD”要求的電流。假如這會導致實際電阻小於印製導線電阻的10%,則在10%印製導線電阻的情況下進行丈量。
6.2.2 裝置和元件溫度
假如裝置滿意以下任一前提,則以為其可以合用於完全湮沒或無法控制粉塵層厚度的粉塵環境:
a)任何部件的匹配耗散功率滿意表2要求。
表2 答應的部件耗散功率
b)對於暴露在粉塵環境中,或湮沒在可燃性粉塵中,且粉塵層的燜燃溫度高於200 ℃的本質安全電路,假如其觸點的功率小於750mW,短路電流小於250mA,則不需要進行溫升試驗。
c)裝置滿意6.2.3劃定的尺度粉塵湮沒試驗要求。滿意該要求的裝置被以為可在劃定的最高環境溫度下合用於任何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可燃性粉塵環境。
6.2.3 尺度粉塵湮沒溫度試驗
詳細的試驗前提和相關要求仍在進一步討論中。
6.2.4 裝置內部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2的劃定。
6.2.5 印製電路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3的劃定。
6.2.6 無外殼防護電路
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本質安全裝置電路至少應達到火花點燃試驗中對於ⅡB裝置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應假定所有的電氣間隙和爬電間隔均不滿意 6.4 的要求。
6.3 與外電路連線的裝置
6.3.1 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1的劃定。
6.3.2 插頭和插座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2的劃定。
6.3.3 用電阻來限制電源能量時最大外部電感與電阻比(L/R)的確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3的劃定。
6.3.4 永久連線的電纜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4的劃定。
6.4 間距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4的劃定。
6.5 防止極性接反保護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5的劃定。
6.6 接地導體、連線及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6的劃定。
6.7 用於隔離爆炸性環境的澆封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7的劃定。


6 裝置結構
6.1 外殼
一般來說,因為已經對電路本身採取了保護措施,所以本質安全裝置不需要將外殼作為保護措施。但是,因為導電部件可能削弱本質安全機能,如任何型別的粉塵都可能減小可靠的爬電間隔,所以根據 IEC 61241-0:2004 要求,裝置外殼應滿意GB 4208-2008所劃定的至少IP6X防護等級要求。其他情況下,裝置需達到的外殼防護等級由裝置的詳細使用前提決定。沒有IP6X外殼防護等級的裝置部件,假如對其進行有效澆封,且澆封厚度不小於1mm,則應視為其可以有效地防止粉塵進入。對於既沒有外殼保護,也沒有進行澆封的電路部件,例如,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非絕緣探頭,應在假定其爬電間隔和電氣間隙均不滿意6.4劃定的前提下進行評定或試驗。
外殼結構和澆封情況應記實在終極設計檔案中(見第13章)。
6.2 湮沒粉塵中的裝置溫度
6.2.1 總則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粉塵環境用本質安全裝置都宜儘可能地採用外殼防護。本款合用於無外殼保護,且正常工作前提下需湮沒粉塵的裝置,如溫度感測器或其他丈量元件等。所有的溫度測定均須在最不利的故障前提下進行,但不必考慮電流、電壓和功率的安全係數。
以下要求合用於粉塵層厚度為5mm時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粉塵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裝置。對於電位計來說,考核的表面應為電阻元件的表面,而不是裝置的外表面。在測試過程中還應考慮電位計整體結構的安裝方式、散熱機能及冷卻效果。丈量印製導線上的溫度時,應分別通入符合“iaD”或“ibD”要求的電流。假如這會導致實際電阻小於印製導線電阻的10%,則在10%印製導線電阻的情況下進行丈量。
6.2.2 裝置和元件溫度
假如裝置滿意以下任一前提,則以為其可以合用於完全湮沒或無法控制粉塵層厚度的粉塵環境:
a)任何部件的匹配耗散功率滿意表2要求。
表2 答應的部件耗散功率
b)對於暴露在粉塵環境中,或湮沒在可燃性粉塵中,且粉塵層的燜燃溫度高於200 ℃的本質安全電路,假如其觸點的功率小於750mW,短路電流小於250mA,則不需要進行溫升試驗。
c)裝置滿意6.2.3劃定的尺度粉塵湮沒試驗要求。滿意該要求的裝置被以為可在劃定的最高環境溫度下合用於任何點燃溫度不低於210℃的可燃性粉塵環境。
6.2.3 尺度粉塵湮沒溫度試驗
詳細的試驗前提和相關要求仍在進一步討論中。
6.2.4 裝置內部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2的劃定。
6.2.5 印製電路導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2.3的劃定。
6.2.6 無外殼防護電路
與爆炸性粉塵環境直接接觸的本質安全裝置電路至少應達到火花點燃試驗中對於ⅡB裝置的要求。在此情況下,應假定所有的電氣間隙和爬電間隔均不滿意 6.4 的要求。
6.3 與外電路連線的裝置
6.3.1 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1的劃定。
6.3.2 插頭和插座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2的劃定。
6.3.3 用電阻來限制電源能量時最大外部電感與電阻比(L/R)的確定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3的劃定。
6.3.4 永久連線的電纜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3.4的劃定。
6.4 間距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4的劃定。
6.5 防止極性接反保護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5的劃定。
6.6 接地導體、連線及端子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6的劃定。
6.7 用於隔離爆炸性環境的澆封
應符合GB 3836.4-2000中6.7的劃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