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規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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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規則如下

來源:匿名 釋出時間:2023-06-12 15:06

發行人申請首發上市,相關主體應當作出相關承諾,其中之一是對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減持承諾。那麼,關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減持規定是怎麼樣的?一起來看看吧。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規定?

【1】集合競價

(一) 在3個月內透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竟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透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 50%。

【2】大宗交易

大股東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3】協議轉讓

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另外,以下幾種情況,大股東禁止減持:

【1】禁止短線交易

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或賣出後六個月內不得買入,否則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2】鎖定期承諾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發前股份。

【3】違法違規不得減持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6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自相關決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或者因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詐發行罪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三) 其他重大違法退市情形。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5】創業板、科創板: 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首發前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個和第五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每年減持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並應當符合《減持細則》關於減持股份的相關規定。公司實現盈利後,可以自當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次日起減持首發前股份,但應當遵守其他規定。

【6】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公司可能觸及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自相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發生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以及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

(二) 公司收到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顯示公司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披露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上述是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的一些內容,大家可以關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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