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關注|話費套餐, 升得“明白”更要換得“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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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關注|話費套餐, 升得“明白”更要換得“容易”

來源:娛樂大起底 釋出時間:2024-05-07 05:04

趙兵李嘉儒

“只有升級話費套餐選項,找不到降級選項”“要降級套餐,需要解綁很多服務才行”“升級話費套餐可以在手機上一鍵辦理,可要降級就得去營業廳現場辦理”……近來,有讀者來信反映,手機話費套餐升級操作簡便快捷,但套餐降級卻複雜麻煩。不少讀者表示,“套餐升級容易降級難”的情況,在多家電信運營商都存在。

電信運營商經常會透過推出新優惠套餐或技術升級,比如家庭寬頻優惠或5G行動網路升級等,引導消費者升級話費套餐。但消費者反映,在升級話費套餐後,有時會因為某些原因而後悔升級,但卻很難退回原來使用的話費套餐。

有讀者反映,話費套餐升級後一般都有時限要求,而且不能變更。“我曾經接到過電信運營商的推銷電話,告知我當前訂的話費套餐可以免費送話費,我一想覺得還挺划算,就滿口答應了。可沒想到,原來是幫我升級了話費套餐,而且短時間內還無法變更。”浙江杭州市的許傑說。

升級話費套餐時,有的客服人員表述“使用條件”“相關費用”等關鍵資訊比較模糊,對於一些額外費用或限制條件,則乾脆閉口不談。“我的話費套餐從原來每月88元升級到每月158元,客服說每個月都能享受48元的優惠,只需要扣費110元。”北京市趙先生說,“可後來才發現,必須使用超出110元套餐的通話時長或流量,才能享受到48元優惠。我基本用不了這麼多通話時長或流量,所以優惠實際上並沒有享受到。我跟客服申請要求退回原來的話費套餐,客服卻一直以種種理由拖延不辦。”

針對運營商推出升級套餐中增加的服務費用,消費者在申請退費時,很難證明自己當初未注意到續訂條款,或未使用相關服務。安徽黃山市的陳女士說,她一直使用的話費套餐在運營商應用程式中已經下架,只剩更貴的選擇。她想取消服務或者攜號轉網,卻被告知需要支付一筆高額違約金。“營業廳的工作人員表示,只能提供話費返還或贈送寬頻等附加服務作為補償。但我擔心這會是新的長期合約,所以也不敢簽訂協議。”陳女士說,她只是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服務以減少每月話費支出,運營商提供的方案卻是讓她繼續升級套餐。

對此,北京市中倫文德(深圳)律師事務所的李煒昭律師認為,電信使用者與電信運營商之間訂立的是電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同時受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制。在這種消費合同關係中,合同的訂立、變更需基於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的資費專案不能作為扣費依據。

“由於電信服務合同基本採用格式條款,在發生爭議時應以有利於格式條款接受方的方式解釋。若消費者認為運營商服務存在費用欺詐行為,可向屬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或電信主管部門投訴,情況嚴重的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退回無正當合同依據的收費。”李煒昭表示,“另外,電信運營服務商也受反壟斷法的規制,若透過捆綁銷售或拒絕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等方式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消費者可向反壟斷機構投訴。”

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表示,工業和資訊化部2018年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電信資費營銷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充分尊重使用者自主選擇權。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使用者選擇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資費方案。電信運營商誘導使用者升級套餐、套餐升級扣費不明以及阻礙降級或退費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孫晉建議,監管部門應加強制度建設、統一監管規範,出臺相關指導檔案,明確運營商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及時採取約談、警告等手段糾正違規行為。加強與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合作,提升消費者風險意識,吸納消費者協會的建議,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信運營商要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以複雜的條款、繁瑣的程式來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更不能在消費者要求套餐降級時,設定重重關卡來繫結消費者。運營商應當以質優價廉的通訊服務來贏得消費者口碑,讓消費者願意留下。”湖南衡陽市讀者劉波說。

《人民日報》(2024年05月06日11版)

趙兵李嘉儒

“只有升級話費套餐選項,找不到降級選項”“要降級套餐,需要解綁很多服務才行”“升級話費套餐可以在手機上一鍵辦理,可要降級就得去營業廳現場辦理”……近來,有讀者來信反映,手機話費套餐升級操作簡便快捷,但套餐降級卻複雜麻煩。不少讀者表示,“套餐升級容易降級難”的情況,在多家電信運營商都存在。

電信運營商經常會透過推出新優惠套餐或技術升級,比如家庭寬頻優惠或5G行動網路升級等,引導消費者升級話費套餐。但消費者反映,在升級話費套餐後,有時會因為某些原因而後悔升級,但卻很難退回原來使用的話費套餐。

有讀者反映,話費套餐升級後一般都有時限要求,而且不能變更。“我曾經接到過電信運營商的推銷電話,告知我當前訂的話費套餐可以免費送話費,我一想覺得還挺划算,就滿口答應了。可沒想到,原來是幫我升級了話費套餐,而且短時間內還無法變更。”浙江杭州市的許傑說。

升級話費套餐時,有的客服人員表述“使用條件”“相關費用”等關鍵資訊比較模糊,對於一些額外費用或限制條件,則乾脆閉口不談。“我的話費套餐從原來每月88元升級到每月158元,客服說每個月都能享受48元的優惠,只需要扣費110元。”北京市趙先生說,“可後來才發現,必須使用超出110元套餐的通話時長或流量,才能享受到48元優惠。我基本用不了這麼多通話時長或流量,所以優惠實際上並沒有享受到。我跟客服申請要求退回原來的話費套餐,客服卻一直以種種理由拖延不辦。”

針對運營商推出升級套餐中增加的服務費用,消費者在申請退費時,很難證明自己當初未注意到續訂條款,或未使用相關服務。安徽黃山市的陳女士說,她一直使用的話費套餐在運營商應用程式中已經下架,只剩更貴的選擇。她想取消服務或者攜號轉網,卻被告知需要支付一筆高額違約金。“營業廳的工作人員表示,只能提供話費返還或贈送寬頻等附加服務作為補償。但我擔心這會是新的長期合約,所以也不敢簽訂協議。”陳女士說,她只是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服務以減少每月話費支出,運營商提供的方案卻是讓她繼續升級套餐。

對此,北京市中倫文德(深圳)律師事務所的李煒昭律師認為,電信使用者與電信運營商之間訂立的是電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同時受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制。在這種消費合同關係中,合同的訂立、變更需基於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的資費專案不能作為扣費依據。

“由於電信服務合同基本採用格式條款,在發生爭議時應以有利於格式條款接受方的方式解釋。若消費者認為運營商服務存在費用欺詐行為,可向屬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或電信主管部門投訴,情況嚴重的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退回無正當合同依據的收費。”李煒昭表示,“另外,電信運營服務商也受反壟斷法的規制,若透過捆綁銷售或拒絕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等方式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消費者可向反壟斷機構投訴。”

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表示,工業和資訊化部2018年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電信資費營銷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充分尊重使用者自主選擇權。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使用者選擇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資費方案。電信運營商誘導使用者升級套餐、套餐升級扣費不明以及阻礙降級或退費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孫晉建議,監管部門應加強制度建設、統一監管規範,出臺相關指導檔案,明確運營商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及時採取約談、警告等手段糾正違規行為。加強與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合作,提升消費者風險意識,吸納消費者協會的建議,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信運營商要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以複雜的條款、繁瑣的程式來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更不能在消費者要求套餐降級時,設定重重關卡來繫結消費者。運營商應當以質優價廉的通訊服務來贏得消費者口碑,讓消費者願意留下。”湖南衡陽市讀者劉波說。

《人民日報》(2024年05月06日11版)

趙兵李嘉儒

“只有升級話費套餐選項,找不到降級選項”“要降級套餐,需要解綁很多服務才行”“升級話費套餐可以在手機上一鍵辦理,可要降級就得去營業廳現場辦理”……近來,有讀者來信反映,手機話費套餐升級操作簡便快捷,但套餐降級卻複雜麻煩。不少讀者表示,“套餐升級容易降級難”的情況,在多家電信運營商都存在。

電信運營商經常會透過推出新優惠套餐或技術升級,比如家庭寬頻優惠或5G行動網路升級等,引導消費者升級話費套餐。但消費者反映,在升級話費套餐後,有時會因為某些原因而後悔升級,但卻很難退回原來使用的話費套餐。

有讀者反映,話費套餐升級後一般都有時限要求,而且不能變更。“我曾經接到過電信運營商的推銷電話,告知我當前訂的話費套餐可以免費送話費,我一想覺得還挺划算,就滿口答應了。可沒想到,原來是幫我升級了話費套餐,而且短時間內還無法變更。”浙江杭州市的許傑說。

升級話費套餐時,有的客服人員表述“使用條件”“相關費用”等關鍵資訊比較模糊,對於一些額外費用或限制條件,則乾脆閉口不談。“我的話費套餐從原來每月88元升級到每月158元,客服說每個月都能享受48元的優惠,只需要扣費110元。”北京市趙先生說,“可後來才發現,必須使用超出110元套餐的通話時長或流量,才能享受到48元優惠。我基本用不了這麼多通話時長或流量,所以優惠實際上並沒有享受到。我跟客服申請要求退回原來的話費套餐,客服卻一直以種種理由拖延不辦。”

針對運營商推出升級套餐中增加的服務費用,消費者在申請退費時,很難證明自己當初未注意到續訂條款,或未使用相關服務。安徽黃山市的陳女士說,她一直使用的話費套餐在運營商應用程式中已經下架,只剩更貴的選擇。她想取消服務或者攜號轉網,卻被告知需要支付一筆高額違約金。“營業廳的工作人員表示,只能提供話費返還或贈送寬頻等附加服務作為補償。但我擔心這會是新的長期合約,所以也不敢簽訂協議。”陳女士說,她只是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服務以減少每月話費支出,運營商提供的方案卻是讓她繼續升級套餐。

對此,北京市中倫文德(深圳)律師事務所的李煒昭律師認為,電信使用者與電信運營商之間訂立的是電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同時受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制。在這種消費合同關係中,合同的訂立、變更需基於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的資費專案不能作為扣費依據。

“由於電信服務合同基本採用格式條款,在發生爭議時應以有利於格式條款接受方的方式解釋。若消費者認為運營商服務存在費用欺詐行為,可向屬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或電信主管部門投訴,情況嚴重的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退回無正當合同依據的收費。”李煒昭表示,“另外,電信運營服務商也受反壟斷法的規制,若透過捆綁銷售或拒絕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等方式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消費者可向反壟斷機構投訴。”

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表示,工業和資訊化部2018年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電信資費營銷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充分尊重使用者自主選擇權。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使用者選擇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資費方案。電信運營商誘導使用者升級套餐、套餐升級扣費不明以及阻礙降級或退費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孫晉建議,監管部門應加強制度建設、統一監管規範,出臺相關指導檔案,明確運營商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及時採取約談、警告等手段糾正違規行為。加強與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合作,提升消費者風險意識,吸納消費者協會的建議,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信運營商要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以複雜的條款、繁瑣的程式來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更不能在消費者要求套餐降級時,設定重重關卡來繫結消費者。運營商應當以質優價廉的通訊服務來贏得消費者口碑,讓消費者願意留下。”湖南衡陽市讀者劉波說。

《人民日報》(2024年05月06日11版)

趙兵李嘉儒

“只有升級話費套餐選項,找不到降級選項”“要降級套餐,需要解綁很多服務才行”“升級話費套餐可以在手機上一鍵辦理,可要降級就得去營業廳現場辦理”……近來,有讀者來信反映,手機話費套餐升級操作簡便快捷,但套餐降級卻複雜麻煩。不少讀者表示,“套餐升級容易降級難”的情況,在多家電信運營商都存在。

電信運營商經常會透過推出新優惠套餐或技術升級,比如家庭寬頻優惠或5G行動網路升級等,引導消費者升級話費套餐。但消費者反映,在升級話費套餐後,有時會因為某些原因而後悔升級,但卻很難退回原來使用的話費套餐。

有讀者反映,話費套餐升級後一般都有時限要求,而且不能變更。“我曾經接到過電信運營商的推銷電話,告知我當前訂的話費套餐可以免費送話費,我一想覺得還挺划算,就滿口答應了。可沒想到,原來是幫我升級了話費套餐,而且短時間內還無法變更。”浙江杭州市的許傑說。

升級話費套餐時,有的客服人員表述“使用條件”“相關費用”等關鍵資訊比較模糊,對於一些額外費用或限制條件,則乾脆閉口不談。“我的話費套餐從原來每月88元升級到每月158元,客服說每個月都能享受48元的優惠,只需要扣費110元。”北京市趙先生說,“可後來才發現,必須使用超出110元套餐的通話時長或流量,才能享受到48元優惠。我基本用不了這麼多通話時長或流量,所以優惠實際上並沒有享受到。我跟客服申請要求退回原來的話費套餐,客服卻一直以種種理由拖延不辦。”

針對運營商推出升級套餐中增加的服務費用,消費者在申請退費時,很難證明自己當初未注意到續訂條款,或未使用相關服務。安徽黃山市的陳女士說,她一直使用的話費套餐在運營商應用程式中已經下架,只剩更貴的選擇。她想取消服務或者攜號轉網,卻被告知需要支付一筆高額違約金。“營業廳的工作人員表示,只能提供話費返還或贈送寬頻等附加服務作為補償。但我擔心這會是新的長期合約,所以也不敢簽訂協議。”陳女士說,她只是想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服務以減少每月話費支出,運營商提供的方案卻是讓她繼續升級套餐。

對此,北京市中倫文德(深圳)律師事務所的李煒昭律師認為,電信使用者與電信運營商之間訂立的是電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同時受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制。在這種消費合同關係中,合同的訂立、變更需基於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的資費專案不能作為扣費依據。

“由於電信服務合同基本採用格式條款,在發生爭議時應以有利於格式條款接受方的方式解釋。若消費者認為運營商服務存在費用欺詐行為,可向屬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或電信主管部門投訴,情況嚴重的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退回無正當合同依據的收費。”李煒昭表示,“另外,電信運營服務商也受反壟斷法的規制,若透過捆綁銷售或拒絕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等方式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消費者可向反壟斷機構投訴。”

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表示,工業和資訊化部2018年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電信資費營銷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充分尊重使用者自主選擇權。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使用者選擇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資費方案。電信運營商誘導使用者升級套餐、套餐升級扣費不明以及阻礙降級或退費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孫晉建議,監管部門應加強制度建設、統一監管規範,出臺相關指導檔案,明確運營商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及時採取約談、警告等手段糾正違規行為。加強與消費者保護組織的合作,提升消費者風險意識,吸納消費者協會的建議,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信運營商要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以複雜的條款、繁瑣的程式來影響消費者的選擇,更不能在消費者要求套餐降級時,設定重重關卡來繫結消費者。運營商應當以質優價廉的通訊服務來贏得消費者口碑,讓消費者願意留下。”湖南衡陽市讀者劉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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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電信服務合同基本採用格式條款,在發生爭議時應以有利於格式條款接受方的方式解釋。若消費者認為運營商服務存在費用欺詐行為,可向屬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或電信主管部門投訴,情況嚴重的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退回無正當合同依據的收費。”李煒昭表示,“另外,電信運營服務商也受反壟斷法的規制,若透過捆綁銷售或拒絕提供攜號轉網服務等方式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消費者可向反壟斷機構投訴。”

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表示,工業和資訊化部2018年釋出關於進一步規範電信資費營銷行為的通知,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充分尊重使用者自主選擇權。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或限制使用者選擇或更改任一在售的資費方案。電信運營商誘導使用者升級套餐、套餐升級扣費不明以及阻礙降級或退費等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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