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將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嚴禁使用 AI 自動生成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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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嚴禁使用 AI 自動生成處方

來源:這裡是廈門 釋出時間:2023-08-21 14:52

北京將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嚴禁使用 AI 自動天生處方

IT之家 8 月 21 日動靜,據北京日報報道,北京市衛健委日前牽頭組織制定了《北京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並向社會公然徵求意見,公家可於 9 月 16 日前向市衛健委反饋意見。

圖源 Pixabay

根據辦法: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要加強藥品治理,嚴禁使用人工智慧等自動天生處方,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

IT之家附徵求意見稿全文:

北京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診療流動,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網際網路診療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病院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劃定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合用於對北京市醫療機構根據《網際網路診療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病院治理辦法(試行)》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監管。

第三條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北京市中醫管理局負責全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工作。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負責轄區內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監管治理。

第二章 醫療機構監管

第四條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北京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北京市監管平臺”),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管。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主動與北京市監管平臺對接,及時上傳、更新《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相關執業資訊,主動接受監視。

第六條 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網際網路病院,與該實體醫療機構同時校驗;依託實體醫療機構單獨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網際網路病院,每年校驗 1 次。醫療機構與北京市監管平臺對接及資料報送情況,納入校驗內容。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定專門部分負責網際網路診療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藥學服務、資訊科技等的治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醫療機構依法執業自查軌制、網際網路診療相關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軌制、醫務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軌制、處方管理制度、電子病歷管理制度、資訊系統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在網際網路診療平臺明顯位置宣佈本機構提供網際網路診療服務醫務人員的電子證照等資訊,利便患者查詢。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網際網路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後方可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

第十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宣佈依許可權批准開展網際網路診療的醫療機構和網際網路病院的名單、服務進口及監視電話或者其他監視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網際網路診療監管細則(試行)》要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網際網路診療流動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

第三章 職員監管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正當資質。

第十三條 醫師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 3 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並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醫務人員如在主執業機構以外的其他網際網路病院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應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進行多機構存案或執業註冊。

第十四條 醫師接診前需進行實名認證,確保由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其他職員、人工智慧軟體等不得冒用、替換醫師本人提供診療服務。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負責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的職員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醫務人員資訊上傳至北京市監管平臺,包括身份證號碼、照片、相關資質、執業地點、執業機構、執業範圍、臨床工作年限等必要資訊。北京市監管平臺應當與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系統對接,藥師資訊應當上傳監管平臺且可查詢。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醫務人員建立考核機制,根據依法執業、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滿意度等內容進行考核並建立准入、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以及從事相關治理服務的職員開展按期培訓,內容包括衛生健康相關的法律法規、醫療治理相關政策、崗位職責、網際網路診療流程、平臺使用與應急處置等。

第四章 業務監管

第十八條 網際網路診療實行實名制,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其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資訊,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第十九條 患者就診時應當提供具有明確診斷的病歷資料,如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診斷證實等,由接診醫師儲存相關資料,並判定是否符合複診前提。

醫療機構應當明確網際網路診療的終止前提。當患者病情泛起變化、本次就診經醫師判定為首診或存在其他不相宜網際網路診療的情況時,接診醫師應當當即終止網際網路診療流動,並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治理劃定》《電子病歷應用治理規範(試行)》等相關檔案要求,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所產生的電子病歷資訊,應當與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格局一致、系統共享,由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

網際網路診療病歷記實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劃定進行治理,留存時間不得少於 15 年。診療中的圖文對話、音影片資料等過程記實留存時間不得少於 3 年。

第二十一條 網際網路病院變更名稱時,所保管的病歷等資料資訊應當由變更後的網際網路病院繼承保管。

網際網路病院登出後,所保管的病歷等資料資訊由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繼承保管。所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登出後,可以由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或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定的機構按照劃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治理辦法》等劃定,加強藥品治理。處方應由接診醫師本人開具,經藥師稽核合格後方可生效,嚴禁使用人工智慧等自動天生處方。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嚴禁以貿易目的進行統方。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開展藥品配送的,相關協議、處方流轉資訊應當可追溯,並向北京市監管平臺開放資料介面。

第二十四條 網際網路診療的醫療服務收費專案和收費尺度應當在網際網路診療平臺進行公示,利便患者查詢。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要自覺加強行風建設,嚴格執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等有關劃定,醫務人員的個人收入不得與藥品收入相掛鉤,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轉介患者、指定地點購買藥品、耗材等。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保證網際網路診療流動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北京市監管平臺開放資料介面。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嚴格按照“起碼可用原則”採集醫療機構的相關資料,重點包括醫療機構資質、醫務人員資質、診療科目、診療病種、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用藥情況、滿意度評價、患者投訴、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等資訊,在北京市監管平臺中設定網際網路診療合理性判斷規則,運用人工智慧、大資料等新興技術實施分析和監管,並對網際網路診療整體情況進行分析,按期向各醫療機構及其登記機關反饋題目,並明確整改期限。醫療機構在收到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題目反饋後應當及時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上傳至北京市監管平臺,同時報其登記機關。

第五章 質量安全監管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應當遵守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網路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劃定。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隱私保護等軌制,並與相關合作方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責關係。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生患者個人資訊、醫療資料洩露等網路安全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呈文,並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質量安全進行控制,並設定患者投訴處理的資訊反饋渠道。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分負責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收集、分析和總結工作,鼓勵醫務人員積極呈文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網際網路診療資訊釋出的內容治理,確保資訊正當合規、真實有效。

第三十三條 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實現持續改進。

第三十四條 北京市監管平臺和醫療機構用於網際網路診療平臺應當實施第三級及以上資訊保安等級保護,並將等保測評結果上傳至北京市監管平臺。

第六章 監管責任

第三十五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獨立設定的網際網路病院,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體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病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網際網路病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依法依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網際網路診療過程中,有違背《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劃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在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或者引發醫療糾紛的,應當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劃定處理。醫療機構所在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處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網際網路診療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診療平臺向患者提供診療流動以外的醫療衛生資訊服務,如就診導航、掛號預約、呈文查詢、公益直播、文獻提供等,應按照國家有關劃定執行,不屬於本辦法監管範圍。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將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嚴禁使用 AI 自動天生處方

IT之家 8 月 21 日動靜,據北京日報報道,北京市衛健委日前牽頭組織制定了《北京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並向社會公然徵求意見,公家可於 9 月 16 日前向市衛健委反饋意見。

圖源 Pixabay

根據辦法: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要加強藥品治理,嚴禁使用人工智慧等自動天生處方,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

IT之家附徵求意見稿全文:

北京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診療流動,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網際網路診療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病院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劃定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合用於對北京市醫療機構根據《網際網路診療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病院治理辦法(試行)》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監管。

第三條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北京市中醫管理局負責全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工作。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負責轄區內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監管治理。

北京將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嚴禁使用 AI 自動天生處方

IT之家 8 月 21 日動靜,據北京日報報道,北京市衛健委日前牽頭組織制定了《北京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並向社會公然徵求意見,公家可於 9 月 16 日前向市衛健委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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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法: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要加強藥品治理,嚴禁使用人工智慧等自動天生處方,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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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診療流動,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網際網路診療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病院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劃定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合用於對北京市醫療機構根據《網際網路診療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病院治理辦法(試行)》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監管。

第三條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北京市中醫管理局負責全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工作。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負責轄區內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監管治理。

北京將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嚴禁使用 AI 自動天生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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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法: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要加強藥品治理,嚴禁使用人工智慧等自動天生處方,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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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網際網路診療流動,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中醫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網際網路診療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病院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劃定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合用於對北京市醫療機構根據《網際網路診療治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病院治理辦法(試行)》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監管。

第三條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北京市中醫管理局負責全市網際網路診療監管工作。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負責轄區內網際網路診療流動的監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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