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內環兩車“鬥氣”,全過程影片曝光,究竟誰之過?或涉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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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內環兩車“鬥氣”,全過程影片曝光,究竟誰之過?或涉什麼罪名?

來源:書生侯 釋出時間:2023-05-29 10:15

  導讀:5月24日17時52分,內環高架近漕溪立交段發生兩車碰撞,導致其中一輛工程車騎跨在高架護欄上,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經初步調查,涉事兩車在行駛過程中存在互相“鬥氣”行為。目前,兩車駕駛員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5月24日,有網友發帖爆料稱,上海內環高架路近宜山路附近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黃色工程車騎上了高架邊上的護欄。網路流傳的這起交通事故影片顯示,這完全是一起由開賭氣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並且事故車輛已經騎上了高架護欄,上輪騰空懸停在高架上,差一點點就要掉下去,隔著螢幕都感覺膽戰心驚!

  後方網友車輛的一段行車記錄儀畫面顯示,17:49到17:50左右,藍色的奧迪SUV在高架車道併線處,加速想要向左側借道進入主車道。但車頂閃著箭頭警燈的黃色特種車輛沒有剎車避讓,而是快速向左側一條車道借道,此時兩輛車之間並未發生碰擦。

  而另一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儀畫面則完整記錄了後面發生的交通事故過程。僅僅在大約10秒鐘以後,黃色特種車輛的右側就擠上了藍色奧迪SUV,並且兩輛車擠在一條車道內行駛。又過了大約10秒鐘,黃色特種車輛加速越過藍色奧迪SUV開到了前面。

  誰知,這還沒完!藍色奧迪SUV穿插到左邊一條車道,向右側一把方向猛地一拉,直接側橫在了黃色特種車輛前方。隨後,藍色奧迪SUV繼續逼停對方,兩輛車彷彿拍電影大片似的,直接前輪騰空快速騎上護欄。萬幸的是,車輛在被高架硌楞了幾下之後,終於騎著高架隔離牆和護欄停了下來。

  24日晚20:06,@上海交警通報,2023年5月24日17時52分,內環高架近漕溪立交段兩車碰撞,致其中一輛工程車騎跨在高架護欄上,未造成人員傷亡。經初步調查,涉事兩車在行駛過程中存在互相“鬥氣”行為。目前,兩車駕駛員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警方提醒,行車“路怒”極易引發嚴重後果,請廣大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良好心態,切勿開“鬥氣車”,共同維護良好出行環境。對此,上海交警釋出通報:兩車駕駛員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2023年5月24日17時52分,內環高架近漕溪立交段兩車碰撞,致其中一輛工程車騎跨在高架護欄上,未造成人員傷亡。經初步調查,涉事兩車在行駛過程中存在互相“鬥氣”行為。目前,兩車駕駛員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警方提醒,行車“路怒”極易引發嚴重後果,請廣大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良好心態,切勿開“鬥氣車”,共同維護良好出行環境。

  晚些時候兩輛事故車已被拖離現場,那麼,這起事故究竟是誰的過錯?責任如何認定?不少網友都很關心對此,法律專家這樣解析。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馬寅翔表示,影片中,藍車可能想進入到主幹道是一個正常的行駛行為,而黃車沒有采取避讓,這已經是有一定的問題了。藍車進入到主幹道之後,黃車採取了一種低階的方式。而這種方式,在刑法的角度來看,會有可能涉嫌到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

  對於這種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是不是能構成犯罪,還要看它對於藍車所造成的損失有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情形。如果是數額較大,是有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於這種開鬥氣車的行為也有一些案例,是將類似黃車的這種行為作為尋釁滋事罪加以處罰。

  當黃車車主發洩完他的怒火後,就開始往前繼續行駛,而藍車又繼續追趕,將黃車給擠到過道旁邊,從而使黃車車身翻越護欄。根據以往的判例,上海其實在2018年的時候,也發生過類似的開鬥氣車的行為。對於那起案件當中,最終法院是以行為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來定性的。

  馬教授補充道:黃車一開始別車的時候,車流量比較大,在影片當中,黃車的剎車行為還導致車輛左後方的白車緊急剎車。公安機關可能會對整個案發過程做一個綜合考慮,最終也可能將黃車駕駛員的行為認定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沒有造成他人傷亡也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實並不需要造成真正非常嚴重的後果,因為《刑法》第114條是對於公共安全危險的一種懲罰,就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兩車的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第133條之一,關於危險駕駛罪的一個規定,它要求雙方必須是追逐競駛這樣一個行為。而在本案當中,顯然雙方車輛的駕駛速度其實並不是特別快,主要是為了發洩怒火,而缺少追逐競駛的情節,因而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兩車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以行為人的過失導致了一些嚴重後果發生的,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本案當中,兩個涉案的駕駛員都是故意的行為,所以不是一種過失導致的,所以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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