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一看守所民警被騙錢,讓同監嫌犯幫忙要賬:要不回你們也別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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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一看守所民警被騙錢,讓同監嫌犯幫忙要賬:要不回你們也別好過

來源:築造夢想家 釋出時間:2022-01-25 09:20

  【導讀】2013年3月18日,因被人騙取數十萬財物,陝西省子長市(2019年子長縣撤縣設市,後文均為“子長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李某某報警稱被詐騙,涉嫌詐騙的嫌疑人馬某某被抓獲。在被羈押期間,馬某某被同監室關押的監管人員欒某某等4人虐待、體罰致重傷。然而7年後的2020年4月7日,此事的情節發生“轉折”:陝西省子長市人民檢察院對民警李某(即“李某某”)涉嫌虐待被監管人一案立案偵查。2021年9月27日,法院判決李某某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二審維持原判。

  舉報李某某的,正是當時在看守所裡毆打馬某某的在押嫌犯欒某某。裁判文書顯示,陝西省子長市人民法院認定,李某某雖沒有直接動手毆打、體罰被害人,也沒有明示與被害人同監室的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但其行為均證實“要賬”的事實,他曾對欒某某等人說:“(賬)要不回來,我不好過了,你們也不得好過。”2022年1月23日,李某某一審辯護律師向瀟湘晨報記者透露,欒某某曾兩次舉報李某某涉嫌犯虐待被監管人罪。辯護律師稱,李某某有可能會申請再審,記者試圖聯絡李某某瞭解案件詳情,截至發稿未果。

  男子詐騙看守所民警的錢,被抓後遭同監嫌犯毆打致重傷

  判決書顯示,李某某,男,1962年生,高中文化,系子長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二級警督)。判決書披露了案件過程,2013年3月18日,當地村民馬某某因涉嫌詐騙李某某31萬元和一輛奧迪牌小轎車,被子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羈押於子長市看守所。案件細節顯示,馬某某遭同監室關押的賈某某扇耳光。

  判決書顯示,被多人毆打後,馬某某感覺腹部劇痛,口渴得厲害,一直睡在床上,同監室其他人也未將監室發生的事給管教報告,期間也沒有及時進行救治。2013年3月28日,馬某某擦監室地板時昏迷倒地,當日被送往延安大學附屬醫院救治,被診斷為腹部閉合性損傷,脾破裂,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2013年12月10日,經鑑定,馬某某的損傷為重傷。

  2015年4月14日,陝西省子長市人民法院以欒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與原判決合併刑期,最終以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又六個月,民事賠償43萬餘元。二審維持原判。除欒某某外,該案其餘三名共同被告人張某某、賈某某、楊某某均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4月14日被陝西省子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不等,三人上訴後,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同監嫌犯舉報:民警讓其要賬,稱“在監室裡只有打一種辦法”

  馬某某在看守所遭毆打7年後,此事情節發生變化。2020年4月13日,延安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公號釋出訊息:2020年4月7日,陝西省子長市人民檢察院對子長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李某涉嫌虐待被監管人一案立案偵查。記者注意到,馬某某同監室號長欒某某為該案舉報人。欒某某供述稱,他於2013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服刑,2015年8月又因犯故意傷害罪服刑,他告訴前去探監的父親,稱其犯故意傷害罪是李某某造成的,因此讓父親寫材料反映。

  判決書顯示,2019年8月13日,舉報人欒某乙(欒某某父親)、欒某某向延安市人民檢察院舉報李某某涉嫌犯虐待被監管人罪。李某某到案後供述稱,他於2012年3月認識馬某某,當時馬某某因涉嫌詐騙被羈押於子長市看守所,被取保釋放後,馬某某以其在關押期間受他照顧為由說要報答他,給他介紹生意,於是他先後出資31萬多元和一輛奧迪車,後來得知被騙,便報了警。

  馬某某被關押到看守所次日,李某某到子長市看守所上班,將馬某某騙自己的事告訴了13號監室號長欒某某,讓欒某某安排馬某某全天繃板(指雙腿盤起坐下,兩手放在腿上,腰挺直,頭直端,兩眼不能左右看),併為自己要賬,囑咐道“讓馬某某寫上個東西,哪怕用房子頂賬也行”。

  而馬某某亦在供述中說:他被關押到看守所第二天,李某某便對他說:“老馬,我還把你當朋友,你把我做了這麼一把子,你連我的錢都敢騙,你要知道你騙了遲早要進這個殼子,進了這個殼子叫你活個活不了,死個死不了。”馬某某說,動手打他的人是欒某某等人。後來他做脾臟切除手術,住院期間李某某來探望並道歉:“我當時衝動了,打你打得不對,你的事情我也不追究了”。馬某某說,在他受傷之前,李某某多次將欒某某叫出去,而欒某某每次回來都讓他還錢給李某某,不還錢就打他。

  針對虐待一事,李某某辯解,他曾將自己被馬某某騙的事告知欒某某,順便讓對方幫忙要賬,沒有多想,後來還讓欒某某不要再打馬某某了。李某某否認指使人毆打馬某某一事,還稱,如果馬某某的傷是同監室的羈押人員毆打所致,他要承擔管教應該承擔的責任。但同案犯欒某某供述,李某某每次提他出去就是說向馬某某要錢的事,只讓他想辦法要錢,沒有具體說什麼辦法,也沒有說過對馬某某動手或者不動手的話,但他自己認為,“在監室裡只有打一種辦法”。

  法院:影響、暗示同監室其他被監管人員虐待、體罰被害人,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2020年,子長市人民檢察院以李某某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向子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上,李某某辯稱他對馬某某說過到了看守所不好受,讓其好好守法,也和馬某某說過還錢的事,但他一直沒有給欒某某說過讓其想辦法向馬某某要賬,他提押欒某某是向其瞭解監室的事情,所以他不構成犯罪。李某某一審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書指控李某某的犯罪事實,根據現有證據,毆打時間、毆打原因、李某某是否指使以及是否發生在李某某上班期間均不能確定,故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

  陝西省子長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某作為看守所的幹警,因與被監管人員馬某某有經濟糾紛,為達到追回被騙款項的目的,在監管過程中,違反監管法規,用其言行影響或暗示與馬某某同監室關押的其他被監管人員對被害人實施虐待、體罰等行為,致人受重傷,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法院認為,李某某雖沒有直接動手毆打、體罰被害人,也沒有明示與被害人同監室的被監管人員毆打被害人,但其在上班期間無正當理由多次將該監室號長欒某某和馬某某提押出監室,而且欒某某每次回到監室後,其或同監室的被監管人員便開始對馬某某進行體罰、虐待或毆打行為,而李某某不上班期間,同監室人員便不再對馬某某進行體罰等行為,均證實李某某讓欒某某想辦法向馬某某要帳的事實。 2021年9月27日,陝西省子長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某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12月24日,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更多細節:被打男子多次詐騙,民警曾覺得他“人不錯”答應一起做生意被騙

  1月23日,李某某一審辯護律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該案中李某某零口供,庭審中他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某某指使同監室人毆打他人。瀟湘晨報記者試圖聯絡李某某瞭解詳情,截至發稿未獲回應。李某某一審辯護律師證實,該案舉報人為同案犯欒某某,“欒某某第一次向子長市檢察院舉報該案,檢察院調查後認定證據不足,後來欒某某第二次向延安市檢察院舉報,延安市檢察院將該案交由子長市檢察院查辦。”對於舉報詳情,瀟湘晨報記者暫未聯絡到欒某某核實。

  2015年1月15日,陝西省子長市人民法院以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宣判後,馬某某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6月11日,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刑事裁定書披露了案件經過。馬某某,男,1964年生,初中文化,無業。2012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子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2013年3月18日又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子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自2010至2013年,馬某某詐騙作案5次,騙取多人錢財,總數額74.7萬元,其中兩起詐騙與李某某有關。

  判決書介紹,2012年5月至年底,馬某某以合夥做煤生意往延安熱電廠送煤為由,先後從李某某處騙取21萬元,2012年6月3日,馬某某又以跑煤生意為由,騙取李某某為其在租賃公司租一輛奧迪A6轎車。2013年1月5日,馬某某又以給延安熱電廠送煤資金週轉困難為由,讓李某某和另一人為其擔保,騙取另一名被害人宋某10萬元。

  馬某某供述道,2012年5月他剛坐牢出來,沒錢花,就和李某某借了3萬元,到了冬天又以做煤生意為由讓李某某入股,李某某分兩次給他8萬元,後來,又再次找理由讓李某某給他10萬元。馬某某承認,在李某某問他煤生意的情況時,他知道生意沒做成,又想讓李某某再湊錢,於是從李某某的一名朋友宋某處又拿了10萬元。

  針對此案,李某某稱,原本他覺得馬某某人不錯,就答應一起做生意,馬某某以做生意為由騙取31萬元和奧迪車後,他感覺不對勁,瞭解情況後發現生意沒做成,就報案了。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馬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74.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認定,馬某某騙取李某某21萬元及宋某的10萬元的事實,應當認定為詐騙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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