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出現以賣代管苗頭,你認為共享單車是公共資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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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出現以賣代管苗頭,你認為共享單車是公共資源嗎

來源:不愛尖叫的雞 釋出時間:2023-03-31 15:01

在共享經濟時代,共享單車無疑是最受歡迎的出行工具之一。不外,跟著共享單車行業的日漸成熟,不少城市泛起了共享單車的“以賣代管”苗頭,即企業將大量的共享單車低價出售給其他公司。日前,有媒體報道,某工商局近日在網上對7家共享單車企業進行了約談。網友留意到,7家共享單車企業均表示將果斷抵制這種以賣代管、損害公家利益的行為。 那麼,共享單車到底是不是公共資源呢,此事一出,引發了泛博網友熱議。

共享單車不是公共資源

共享單車是網際網路時代的產物,不是公共資源。從法律角度看,共享單車也屬於物權範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據有、使用共享單車。共享單車企業依法依規經營,保障了公家利益,維護了城市交通秩序,也體現了泛博人民群眾對社會公益的追求。

那麼“以賣代管”裡的共享單車企業是怎麼回應的呢?

單車企業:我們沒有這個能力

對此,記者採訪了某共享單車企業。該企業相關負責人稱,企業只是一個單純的單車租賃企業,並不具備共享單車的技術和運營能力。

這名負責人解釋說,因為單車技術門檻很高,不是每一家公司都有能力去做。而且,共享單車的技術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單車企業也不願意承擔過大的風險。

記者留意到,在部門城市,為了鼓勵共享單車發展,政府還出臺了相應的優惠政策。而從目前情況來看,政策導向仍是支援共享單車發展。

那麼,從法律範圍來看,共享單車到底是不是公共資源?

法律專家:共享單車不屬於公共資源

對此,有法律專家表示,從目前的情況看,共享單車不屬於公共資源,共享單車的運營模式也並不能成為一種公共服務。因此,假如企業想要將共享單車以更公道的價格進行轉讓,其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對於企業以賣代管這種行為,有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第39條劃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面對“以賣代管”,政府有什麼對策?

有何對策?

關於如何處理共享單車的“以賣代管”問題,北京市某工商局表示,企業假如涉嫌違法經營,工商部門將依法查處,企業假如有涉嫌以賣代管行為,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對投訴、舉報後經查實構成違法經營的,工商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某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央研究員表示,共享單車是企業和使用者共同所有的一種公共資源,但對這種公共資源的使用是有嚴格限制的,以賣代管就是一種商業行為。企業有權對這些車輛進行治理、支配和使用,但要履行資訊表露義務。假如企業利用資訊不對稱性侵害消費者權益,就構成了欺詐行為。

地方政府應該積極鼓勵共享單車行業的發展,而不是設定門檻,阻礙企業發展。對於“以賣代管”的共享單車,要果斷清理。對此,地方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法規,並落實相關的執法部分進行治理。對共享單車“以賣代管”的行為,政府應該及時採取措施。好比對“以賣代管”的企業進行處罰;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公家理性消費;可以考慮建立信用體系,讓企業誠信經營;完善泊車區設定,為“以賣代管”行為設定一定的限制等。

小結

共享單車為民眾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它不僅可以大大縮短民眾的出行時間,還可以改善交通擁堵的情況,同時也有助於減少交通汙染。然而,因為監管不足,共享單車在使用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好比亂停亂放、不遵守交通規則等。因此,如何管好共享單車成為了一個重要的課題。從全國來看,在沒有明確的全國性指導方案之前,各地在共享單車治理上有自主決定權。

因此,我以為應該加強對共享單車的治理,採取有效措施來確保共享單車的安全、有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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