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被拐母親的出逃與妥協:為兒女上學與“那個男人”領證,怕影響孩子此前未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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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被拐母親的出逃與妥協:為兒女上學與“那個男人”領證,怕影響孩子此前未報警

來源:鬼谷先生 釋出時間:2023-03-29 09:41

  【導讀】2013年10月,25歲的佤族女孩巧雲(化名)被拐多年後,回到雲南滄源故鄉時,已是兩個孩子的母親。故鄉已變得陌生,聽到熟悉的鄉音,巧雲已無法用同樣的語言回答。面對蒼老的父母以及身邊的孩子,巧雲將報警的事情一拖再拖。直到2023年初,她下定決心公開求助。今年2月,雲南省臨滄市滄源縣警方立案偵查。巧雲說,她希望能讓拐賣她的人付出應有的代價。

  3月23日,紅星新聞聯絡上巧雲所在村的村支書和當地鎮政府工作人員,他們均向記者表示知曉巧雲曾被拐一事,案件後續情節以官方通報為準。3月27日,臨滄市滄源縣委政法委書記向記者表示,據其瞭解,巧雲外出打工走失後,其父母並未報警,原因在於帶她打工的楊某是巧雲當時的男朋友。楊某承認自己拐賣婦女,“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處理”。

  14歲外出打工被拐

  曾試圖逃跑,但被男方抓回

  巧雲是雲南滄源人,2003年,年僅14歲的她輟學在縣城打工。因家中子女多,巧雲想為父母分擔經濟壓力,於是萌生了去外地工作的想法。

  儘管家人並不同意,但同鄉的楊某告訴她和另一個夥伴,自己可以帶她們外出打工時,巧雲還是選擇跟著楊某離開滄源縣。

  巧雲說,自己那時候沒有手機,離開滄源外出打工的決定,也沒有來得及跟父母溝通,“那時候媽媽會來縣城看我,但我離開滄源的時候,都沒來得及跟父母告別。”後來她才得知,自己離開後,父母曾四處尋找過她,但怎麼也找不到,就以為巧雲“人沒了”。

  她不會想到,輕率做出的決定,會就此改變她的一生。巧雲告訴紅星新聞,一路上的費用基本都是楊某承擔的,“當時非常信任他,所有的開銷都是他出的。”但是後來楊某開始向巧雲索要相關的“費用”,“我們兩個基本都沒有錢,然後他就開始逼我們,說把我們給賣掉。”

  楊某帶著巧雲和她的另一個姐妹一路北上,最後在陝西停了腳。某日,巧雲被楊某通知說,要給她們找個婆家,“他就叫我們起來洗漱,但我們不同意,我們說自己是出來打工的,所以第一次就沒賣成。”

  但好運並沒有持續太久,楊某此後不斷要求巧雲還錢,最後將巧雲強行“嫁”了出去,“他說讓我嫁給那邊,然後過幾個月就來接我們。因為他是威脅我的,我沒有辦法。”

  2004年11月左右,巧雲記得,自己被以不到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寧夏固原某縣城的“買家”。她被“買方”家的一對兄妹接走,其中29歲的男人,後來成為了巧雲兩個孩子的父親。在講述這段經歷時,巧雲對於兩個孩子父親的稱呼,一直是“那個男人”。

  巧雲的記憶中,她被接走時並沒有過多的反抗,更多是絕望和麻木。她在汽車上顛簸了很久,隨後步行到買方家中。

  巧雲首先跟“那個男人”的妹妹同住一起。她告訴紅星新聞,因為同是女性,這個女孩在生活上對她頗為照顧,“她會給我洗衣服,做飯”。

  起初,買方會盡量照顧她的飲食習慣和生活習慣,“沒有強迫我勞動或者是別的,一開始也並沒有過多地限制我的自由。”巧雲說,但幾個月過去,楊某並沒有來接巧雲。對父母及故鄉的思念,讓巧雲不斷萌生逃跑的念頭。

  2005年的一個雪夜,巧雲終於下定決心出逃,“我在雲南長大,都是青山綠水的。那天突然就下起了大雪,然後樹上光禿禿的,突然就非常想家,決定晚上就跑。”

  這次出逃從一開始就註定了失敗。就在巧雲深夜想透過高大院牆下的梯子離開時,“那個男人”與她在院落中“不期而遇”。巧雲爬上梯子,從高牆上跳下栽入厚厚的積雪中,蹣跚著跑出了幾十米,就被他追上,“我知道他說讓我跑是反話,也是在試探我。我跑了幾十米就摔倒在雪地裡了,那個男人追上我踢我的小腿,然後把我帶了回去。”

  這次逃跑之後,“買家”一方對巧雲開始嚴加看管,“他們看我看得很緊,白天院門都是鎖著的,如果他們要出去,家裡房間的門也是鎖著的。”

  生下兩個孩子

  為解決兒女上學問題與“那個男人”領證

  在買方家住了近一年後,“那個男人”最終還是對她“下了手”。

  巧雲說,“那個男人”趁他妹妹不在家,強迫她發生了關係,“他來到我的房間,然後就用細麻繩把我的雙手反綁了。”

  生第一個孩子時,巧雲給家裡寫了信,隨後她接到了母親打來的電話,“我們兩個都很平靜,但我的心裡真的很痛。當時覺得自己可能再也逃不出這個境地了。”

  生了孩子,又與家人建立了聯絡,巧雲回家的念頭漸漸被壓下去了一些。但對於“那個男人”,巧雲始終保持冷漠,“就是很討厭那個人,你不喜歡的人,你怎麼看他都不順眼。”

  生活的瑣碎和無時不在的看管也讓她不堪重負,巧雲說,自己曾意圖輕生。她那時候總是覺得,自己在別人的地盤,做什麼都是於事無補的。

  此後,巧雲又生下了一個孩子,“在大女兒年紀大一些時,我基本上可以出門了,但那時候也麻木了,有時候看著自己的兩個孩子,心情會稍微好一點。”

  巧雲說,大女兒4歲時,曾經問她是不是被拐來的,這個問題讓她無比傷心,“孩子什麼都是知道的。”

  兩個孩子最終成為了巧雲最大的牽掛。

  2013年,在巧雲趁男方外出打工逃回雲南滄源故鄉後,她為了解決孩子的上學問題,甚至主動聯絡了“那個男人”,並再次返回寧夏辦理了結婚證。

  對於和男方領結婚證一事,巧雲告訴記者,在2013年孩子上學需要戶口,給孩子補辦戶口時,自己也諮詢過,以為必須要結婚證,當時不知道還有其他落戶途徑,所以就和他領證了。

  在辦理了結婚證後,“那個男人”曾經和她短暫回到滄源生活過一段時間。隨後“那個男人”以上學為理由將大女兒帶回了寧夏,2015年,“那個男人”又把小兒子也帶走了。

  從2013年回到故鄉之後,巧雲一直沒有報警,一雙兒女成了她最大的軟肋。巧雲希望追究楊某的法律責任時,也擔心會牽連到“那個男人”,從而影響到自己的兩個孩子。另一方面,她也覺得“因為事情過去那麼久了,還領了結婚證,說出去也沒有人相信”。

  在兩個孩子被接走後,巧雲再也沒有和他們見過面,但她還是會跟孩子在微信上聊天。2023年初,巧雲決定公開求助前,曾小心翼翼地徵求了大女兒的意見,“我是要抓一些壞人,可能會讓你父親受到一點牽連,希望你能理解。”巧雲說,當時女兒的反應“比較平靜”。

  如今是否過了追訴期?

  “買家”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今年2月,巧雲聯絡上知名打拐志願者上官正義,訴說了自己的經歷,並將其經歷在網路公開。2月10日,巧雲拿到了滄源縣警方的立案告知書。當地警方認為她被拐賣一案,符合法定條件,已經立案偵查。

  3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絡到雲南省臨滄市滄源縣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案件正在核查中。對於究竟是對“是否批捕的核查”還是對案件其他細節的核查,上述工作人員稱暫時不便答覆。雲南省臨滄市滄源縣委政法委回應表示,在巧雲公開求助之後,他們就派了工作專班前往巧雲的戶籍地及常住地瞭解情況,“後續的工作還在開展當中。”

  3月27日,臨滄市滄源縣委政法委書記向記者表示,據其瞭解,巧雲外出打工走失後,其父母並未報警,原因在於帶她打工的楊某是巧雲當時的男朋友,“男朋友把她賣了,(巧雲方)一直都沒報過案,所以說現在案情還有點複雜,已經交由我們公安部門依法在重新梳理。”該書記還表示,楊某承認自己拐賣婦女,“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處理”。

  當地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書

  在等待案件調查過程中,巧雲亦有對案件已過追訴時效的擔憂。

  對此,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同時,“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林小明表示,由此可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時效為20年,而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所述確鑿,從2004年11月犯罪之日起算尚未過追訴期,從2013年犯罪行為終了計算,也沒有過追訴期。”此外,按照《刑法》有關規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即便追訴時效已經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核准進行追訴。”

  另一方面,對於收買被拐婦女一方,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過,林小明律師表示,追究收買方的刑責,會影響其直系親屬,這意味著她的兩個孩子會受影響,如果當事人願意諒解,收買方的刑罰則會從輕或減輕。

  此外,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記者梳理近10年逾400份涉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決文書發現,在刑罰方面,將收買被拐婦女罪與強姦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併罰因而刑罰較重的案件不佔主流地位,絕大部分判決僅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一罪進行定罪處罰,緩刑的適用率較高,約佔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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