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鬧離婚才得知:20萬彩禮被偷偷扣下8萬,起訴媒婆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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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鬧離婚才得知:20萬彩禮被偷偷扣下8萬,起訴媒婆歸還

來源:有象影片 釋出時間:2023-03-20 09:40

  【導讀】年輕男女結婚前,由男方向女方給付彩禮,是我國一些地方的傳統婚嫁習俗,是男方表明自己誠心求娶,與女方締結姻緣之意。今天我們要說的這起案例的男主人公,直到離婚的時候,才發現自己當初給付的彩禮,並沒有完全給到女方的手中,大家和我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廣西,一男子經媒婆介紹,認識了現任妻子,並支付了20萬元的彩禮。可讓人沒想到的是,兩人結婚僅兩個月,就因感情不合開始鬧離婚,不曾想,媒婆慌了!原來,男子交給媒婆的20萬彩禮,媒婆偷偷留下了其中的8萬元,只給了女方12萬。

  男子李某是安徽人,因為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物件,家裡人都很急,後來聽說媒婆黃某認識的人多,就拜託黃某,讓黃某幫忙介紹一下。黃某想了想,廣西的羅女士也在找物件,兩人看起來挺般配的,於是為兩人牽線搭橋。

  李某和羅女士見面後,互相覺得不錯,接觸了一段時間便開始談婚論嫁。此時,黃某告訴李某,說羅女士父母要求20萬元彩禮,由於羅女士是黃某介紹的,黃某又是廣西人,李某就把20萬元彩禮轉給黃某,讓黃某轉交給羅女士父母。

  誰曾想到,李某和羅女士剛結婚兩個月,就因感情不合開始鬧離婚,而且還鬧到了法庭上。直到此時,李某才知道羅女士僅收到12萬元彩禮,其中的8萬元被媒婆黃某偷偷扣下。李某找黃某索要未果後,以不當得利,將黃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黃某返還8萬元。

  說說看法:

  黃某到底要不要還這8萬元呢?李某的訴訟請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李某是以不當得利,要求黃某返還,民法典第12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簡單的說,李某認為黃某收這8萬塊錢,沒有合法的理由,也沒有法律依據,所以黃某應該返還。可黃某也不是吃素的,黃某表示,她是媒婆,而且她是某婚姻介紹服務有限公司的合作人,她為李某和羅女士牽線搭橋,促成他們在一起,提供了勞務。

  現在很多人為了找物件,幾萬、幾十萬這麼花,她收李某8萬塊錢並不算多。

  民法典第961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黃某認為她提供的是中介服務,她收李某的8萬塊錢有法律依據,並不是不當得利。

  其實細想一下,黃某的說辭也不無道理,她作為媒婆,牽線搭橋,總不能一點好處都不收吧?但問題是,8萬塊錢,會不會太多了?

  民法典第936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通俗地講,在李某和黃某沒有約定媒婆費用的情況下,他們可以協商媒婆費用,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參考市場價。

  最後,法院經審理,酌定黃某為李某牽線搭橋,提供勞務,確定媒婆費為1萬元,判黃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李某7萬元及資金佔用費。

  有網友覺得,李某和羅女士的感情之所以會出現問題,很有可能是被黃某這個中間商吃了差價的原因,別人的彩禮都是20萬,憑什麼到我這裡就變成12萬了?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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