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病危,男子去銀行取錢,被要求本人來取,結果父親死在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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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病危,男子去銀行取錢,被要求本人來取,結果父親死在了銀行

來源:南疆浴火重生 釋出時間:2023-02-20 14:10

  導讀:廣東,高州。鄧某將父親用板車拉到存款行,想要取出父親的三萬元存款,可是剛把錢取出來後,父親卻離世了,鄧某向存款行索賠40萬,而存款行只答應賠償13萬。

  鄧某的父親70多歲了,由於外出幹活時,不小心摔倒後病危了,為此,鄧某花光了所有的積蓄,連親朋好友的錢也借了個遍,錢還是不夠用,鄧某想到父親還有三萬的存款,於是就準備去把錢取出來急用。可是等鄧某來到存款行時,櫃員卻說他的父親名字和以前的不一樣,需要去社群和所裡開證明。

  於是,鄧某把所有資料全部辦好後,又來到存款行,這時櫃員才發現,鄧某父親的存摺沒有密碼,這種情況只有本人親自來取。這可為難鄧某了,父親這種情況怎麼親自來,他便向櫃員說明了情況,希望對方能夠特事特辦,讓自己幫忙代領,可是被櫃員一口拒絕了。

  這時,負責人也走出來向鄧某解釋,沒有密碼的存摺,必須本人來取,這是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但鄧某說父親沒有辦法來,這該怎麼辦呢?負責人建議可以先借款,等父親好了後再來取錢。可鄧某已經山窮水盡了,能到哪裡去借錢呢?於是就和家人商量,乾脆直接把父親拉到存款行,不過以父親現在的情況,雖然危險,但也需要一搏呀!

  於是,鄧某就借來了一輛板車,和家人一起把父親拉到了存款行。可是取完錢後,鄧某卻不願意離開,他要讓存款行支付10000元的誤工費,可存款行不答應,於是鄧某及家人便和存款行理論起來。期間,存款行負責人發現鄧某父親情況不妙,於是趕緊撥打了電話,可是等救援車來了後,鄧某和家人用摩托車阻攔別人前行,即使別人下車步行前往都被阻攔。

  就這樣,鄧某的父親很快就離世了,鄧某便將之前提出的一萬誤工費,提高到40萬,讓存款行必須賠償父親的所有費用。有人說鄧某的父親離世,是因為存款行的原因,也有人說是鄧某的原因。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們該如何認定這件事呢?

  一、存款行的責任有哪些?

  存款行明知鄧某的父親身體不適,不能來存款行取錢,可硬要別人本人來取,這就有點強人所難。銀監會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對於老弱病殘等特殊儲戶,各銀行機構,應開綠色通道,做好櫃檯延伸服務,必要時可提供上門服務。法律上規定,像這種情況可以上門服務,可是櫃員和負責人都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只是一味機械地讓對方本人了取。

  後來,負責人也辯解稱:是因為鄧某沒有把父親的情況表達清楚,他們以為只是一般性的不舒服,沒有想過這麼嚴重。不過這種辯解好像有點牽強,一個急需要用錢的人,在哀求對方把錢取給自己時,只會把事情說得嚴重些,怎麼還說鄧某沒有表達清楚呢?這不符合邏輯。所以,存款行是整個事件的起因,對鄧某父親的離世負主要責任。

  二、鄧某的責任有哪些?

  鄧某在存款行已經取錢後,他的行為讓人不解的是,為什麼沒有將父親重新送回去救治?而是以此來要求存款行給他們一萬的誤工費。並且明知父親情況不妙時,仍然阻止別人進行救治,這種行為讓人不解。即使鄧某要讓存款行付誤工費,完全可以由家人把父親送回去,自己和存款行協商處理呀!何必把父親於不顧,作為此事件的一大籌碼呢?

  民法典第1002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每個人都有生的權利,鄧某這樣不顧父親的身體情況,有意拖延救助時間,他的這波操作無疑加劇了父親離世的速度,所以也得負一定責任。

  三、鄧某父親的離世,雙方的責任劃分。

  從整個事件來說,雙方都有責任,但是存款行是導火索,應該負主要責任,而鄧某加劇了父親的離世,也應該負次要責任。民法典1186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律上規定,這種雙方都有過錯的,應該分擔責任,所以,存款行負主要責任,應該承擔90%,鄧某也有過錯,承擔10%的責任。最後透過協商,存款行願意付給鄧某13萬元,而鄧某拿到錢後,也不再追究存款行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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