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老闆告民警“吃野味喝茅臺不付錢”被駁回警方稱系刑偵行為

首頁 > 熱點

飯店老闆告民警“吃野味喝茅臺不付錢”被駁回警方稱系刑偵行為

來源:喜歡洋娃娃的小妮 釋出時間:2022-09-19 09:01

  導讀:9月14日,一份上海市寶山區法院發出的民事裁定書在網上流傳,網傳資訊顯示,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廳老闆,其狀告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長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飯未付餐費,要求支付餐費5688元。審理中,夏某表示原告所述不實,自己去餐廳系偵查行為。法院至長白新村派出所調查時,所裡也表示被告夏某系該所民警,當日至原告處就餐系刑事偵查行為。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遂裁定駁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訴。

  如果民警稱去餐館吃野味系刑事偵查行為,可以不付錢嗎?14 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在律師圈中熱傳。該份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葛某某將被告夏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夏某支付餐費 5688 元(人民幣,下同)。不過,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民警夏某到葛某某處就餐系刑事偵查行為,該案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駁回了葛某某的起訴。

  針對此事," 法度 law" 於今日聯絡上了原告葛某某。葛某某告訴 " 法度 law",自己不服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已經提交上訴狀。而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告訴 " 法度 law",看一下裁定書後給回覆。但截至發稿,暫未獲回覆。事情還要從 2017 年說起。

  葛某某稱,當年 5 月 25 日,夏某到自己開設的位於上海市閔行區虹梅路 3219 號二樓餐廳預定包房並留下個人手機號,謊稱自己姓吳,要請領導吃飯。次日,有四人在包房消費了一瓶飛天茅臺在內的野味大餐,共計 5688 元。但夏某僅支付了讓自己購買香菸的 300 元,餐費一直未付,遂將夏某訴至法院。

  葛某某向 " 法度 law" 提供了餐館廚師長李某、服務員程某某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情況說明顯示,2017 年 5 月 25 日下午,店裡來了四個男人,稱查消防,從服務員處拿到四包香菸後又說要請領導吃飯,在討要了三條眼鏡蛇、一條王錦蛇後預訂了次日的包房。第二天,四人在包房內消費了一瓶飛天茅臺在內的野味大餐。

  程某某在情況說明中還提到,自己上菜的時候聽到坐在葛某某旁邊的一個警察說 " 蛇餐館是灰色行業,這三條眼鏡蛇可大可小,你們準備三萬塊罰款就沒事了 ",後來葛某某被抓走了。對此," 法度 law" 嘗試聯絡夏某,截至發稿未果。而前述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經查,葛某某在閔行區虹梅路 3219 號三樓潮汕蛇莊經營蛇類火鍋等食品。

  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店鋪內查獲待銷售的眼鏡蛇三條,並於次日將葛某某抓獲。經鑑定,涉案的三條眼鏡蛇為舟山眼鏡蛇,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物種。法院審理時查明夏某繫上海某派出所民警,民警及其派出所均稱,當日至葛某某處就餐系刑事偵查行為。法院認為該案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駁回了葛某某的起訴。

  葛某某不服,提交了上訴狀。其在上訴狀中認為,夏某來店內就餐系民事行為,不能因執行某種公務而可以肆意侵害自己的利益。此外,葛某某還認為夏某無管轄許可權查辦原告店鋪中三條眼鏡蛇。葛某某向 " 法度 law" 出示了上海 12345 市民服務熱線的回覆函:舟山眼鏡蛇屬於中國本土分佈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此物種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不屬於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根據《林業部關於核准部分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林護通字【1993】48 號),舟山眼鏡蛇雖然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貿易公約》,但由於其是原產我國的物種,不在被核准範圍。

  葛某某認為,舟山眼鏡蛇並非《刑法》341 條第一款認定的 "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自己持有合法來源證明,並沒有觸犯法律法規。至於有沒有出售的資質,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第四十八條,是由上海市閔行區野保站和閔行市場監督管理局所管轄的,只有他們認為涉及刑事犯罪了才能由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送閔行區公安分局。此外,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於 2017 年 9 月判處拘役四個月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8 年 4 月 24 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此,葛某某也提出了再審申請,要求撤銷前述刑事裁定並依法宣告申訴人無罪。其向 " 法度 law" 出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顯示,經審查認為葛某某的申訴理由沒有相關的事實和證據證明,不能成立,不予支援。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律師就前述民事裁定書向 " 法度 Law" 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劉昌松律師認為,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似是而非。刑事偵查行為確實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但民警以個人身份到餐飲店就餐,餐飲讓提供了服務是典型的餐飲服務合同之民事行為,是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法院理應依法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駁回起訴理據不足。

  即使原告確實被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了刑事責任,但橋歸橋路歸路,就餐與偵查之間沒有必然聯絡,即使那天被告警察確實在執行 " 偵查 " 任務,也有侵犯執法物件利益之嫌,更不是逃避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明確指出:"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因此,本案被告關聯的那起刑事案件,犯罪地在閔行區,嫌疑人居住地不詳,一般應由閔行區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楊浦區跨區偵查從公開的裁定書中未看到任何依據。這樣的裁定很難讓人信服,上訴是必然的。期待二審作出公正的裁判。

上一篇:拽超短句,超... 下一篇:一張五角紙幣...
猜你喜歡
熱門閱讀
同類推薦